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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股權轉讓協議有效期

法律1.79W
技術股權轉讓協議有效期
股權轉讓協議有效期
首先,該協議至少約定了 “前期”,結合協議前後文意,本院認為該“前 期”意指協議生效後的前段時期;其次,即使協議未作約定,但根據通常的交易習 慣,股權轉讓協議的轉讓價款的支付應有一個合理時間,根據本案轉讓價款金額,本 院認為協議生效後的一至兩個月內履行付款義務,為一合理時期,甚至寬泛至六個月 內支付,則在1998年9月11日前也應履行,即使此時履行的僅僅是前期的20萬元, 那麼在1999年5月11日前,也應全額履行完畢;最後,從協議約定的“利息按自協 議之日起月計”及々公司訴訟請求中從1998年4月1日(即協議簽訂後次月〉 起計算利息損失來分析,原告々公司亦將首期應付款時間理解為1998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