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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中對過錯方的認定

法律1.82W
離婚訴訟中對過錯方的認定
離婚訴訟中過錯方的情形有哪些?

離婚過錯方存在的情形有,如,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四種情況。其他情形無法提出離婚過錯方損害賠償。像平時大家所説的,一夜情、通姦、嫖娼等等行為以上行為並不能造成多大損害,且不具有長期危害性。


1、 重婚,必須是滿足過錯方與第三者達到結婚的狀態,也就是存在婚姻狀態。


2、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3、 家庭暴力,依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一方有過錯的,無過錯方可以請求離婚損害賠償,但是必須以提出離婚為前提。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