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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後多長時間開庭
無論是民事、行政還是刑事訴訟法律都未規定具體的開庭時間,但人民法院應當在適用的審理程序內審結案件,具體的開庭時間、地點當事人可以等法院通知。  a、第一審民事訴訟  一、簡易程序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二、普通程序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三、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九條  b、第一審行政訴訟  一:簡易程序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行政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並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審結。  二:普通程序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准,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三: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  法律依據:《行政訴訟法》第八十條第二款、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三條  c、第一審刑事訴訟以及附帶民事訴訟  一、簡易程序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二、普通程序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三: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在五日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定期宣告判決的,應當在宣告後立即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第二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