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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子女老人遺囑

法律1.69W
無子女老人遺囑

老人生病之後接近死亡了,由於老人打下了不少的身家,他擔心死後子女不能夠順利的繼承財產或是因繼承財產而產生了各種各樣的糾紛,就想要還在世的時候立下遺囑。那麼,老人立遺囑子女能代寫嗎?本站網小編做了有關介紹,你可以看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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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子女老人遺囑

無子女的人去世了遺產可以捐贈,也可以留遺囑給自己想要給的人,當然還可以按法定繼承來繼承,死亡當事人的配偶(不管是幾婚,只要有婚姻登記證就是,也不管登記了幾天。)以及父母(包括有撫養關係的繼父母,養父母)都是遺產的法定第一序位繼承人。原則上,在同一序位繼承人之間,應該均分遺產。
  二,法定繼承人的範圍及順序:  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説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説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説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三,繼承開始後的分配原則:  (一)一般情況下,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應當均等。  即各繼承人在對被繼承人所盡扶養義務和各自經濟狀況、勞動能力大致相同的情況下,對遺產應作大體均等的分配。  (二)特殊情況下可以不均等分配遺產。
  (1)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應當予以照顧。  (2)對被繼承無子女老人遺產的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3)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但是,屬於繼承人雖然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也願意盡扶養義務,但由於被繼承人有獨立生活來源,明確表示不需要該繼承人提供生活來源和勞務的情況;屬於被繼承人確實需要接受繼承人扶養,繼承人也願意對其進扶養,但由於繼承人本身是生活有特殊困難且缺乏勞動能力的人,因而無法對被繼承人盡扶養義務的情況,分配遺產時,不能取消或減少他們的應得的遺產份額。  (4)經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分配。繼承人應當本着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