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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損害精神撫慰金標準

法律2.12W
人身損害精神撫慰金標準

人身權利是每個人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包括健康權、自由權等,這些權利都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侵權行為屬於一種對他人造成損失的違法行為,而人身侵權就是對他人身體造成一定傷害的一種侵權行為,我國對於人身侵權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造成人身侵權的行為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也要及時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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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損害精神撫慰金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三、《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18條第1款應予修改《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18條第1款屬於引用性法條,但規定的較為籠統,人們對該款規定的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理解不一。一種理解為應適用《精神損害賠償解釋》各條款的規定,由此認為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就是精神損害撫慰金;另一種理解為《人身損害賠償解釋》將殘疾賠償金和死亡賠償金已列為財產損害的賠償項目,在該解釋中又規定了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據此認為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不是精神損害撫慰金,在人身損害致人殘疾或者死亡的案件中對當事人請求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應適用《精神損害賠償解釋》第10條的規定來確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額。基於上述兩種理解,當事人和法官出現了兩種不同的做法,在當事人中,一種是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時,還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另一種是按《精神損害賠償解釋》第9條規定只請求賠償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法官面對當事人既要求賠償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的同時又要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案件也有兩種不同的處理方法,一種是對當事人提出的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及精神損害撫慰金請求均予以支持,另一種是在支持了當事人的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的請求後不再支持其精神損害撫慰金請求。由於對精神損害撫慰金的理解不同,導致對同樣的案件事實在不同的法官手中作出不同的裁決,這不僅使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能得到公正公平的保護,而且影響法律的正確適用和司法權威。因此,有必要對人身損害案件中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問題作出具體的規定。建議將《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18條第1款修改為“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予以確定。”使該條款規定更明確,有利於司法工作人員正確適用,從而公平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關於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額,目前有不少高級人民法院行文加以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