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 人身損害賠償 判決書
重慶離婚損害賠償判決書怎麼判
1、《婚姻法》第三十九條明確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根據本法的規定,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法院考慮的因素僅是子女權益和女方權益,不涉及過錯或無過錯的因素。
2、為了體現公平,照顧無過錯方的利益,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了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綜上所述,在共同財產分割中不考慮引起離婚的個人責任,而是採取離婚過錯賠償原則,無過錯方有權在法定情形下請求對方賠償損失。但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對賠償情形的範圍做了嚴格的限定,如有過錯的一方必須滿足重婚、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條件之一的,另一方才有權要求賠償,否則如僅有賣淫嫖娼、吸毒、賭博等行為時,無過錯方是無權要求賠償的。
4、離婚損害賠償原則對過錯範圍的限定要遠遠小於分割共同財產的過錯原則的標準,但在證據的證明標準上確遠遠高於分割共同財產的過錯原則的標準。這樣以來,在婚姻家庭制度中,由於過錯方的成本大大降低,對無過錯方權利的保護就增加了難度。但在司法實踐中,為了讓對婚姻關係破裂有過錯的一方付出代價,平衡法律上雙方權利的失衡,法院在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時往往會向無過錯方傾斜,縱然“照顧無過錯方”的財產分割原則已被新修正的《婚姻法》所擯棄,但法官的自由裁量權還在,公平正義的司法理念還在。作為過錯方,在夫妻離婚涉及到共同財產分割問題的時候,往往會少分一些財產。與此同時,無過錯方也是可以要求其作出離婚損害賠償的,具體該賠償多少,就要結合實際的情況來做出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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