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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亡認定程序勞動仲裁

法律1.16W
工亡認定程序勞動仲裁
工亡認定程序勞動仲裁
工傷保險條例》對於工亡已認定申請勞動仲裁有相關的規定,第二十六條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

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第二十八條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根據法律規定,申請再次鑑定的期限已過,勞動部門不會支持單位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