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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怎樣界定,有哪些規定

法律2.43W
離婚財產怎樣界定,有哪些規定
離婚財產怎樣界定,有哪些規定
離婚財產分為個人財產和夫妻共同財產。其中個人財產歸個人所有,主要包括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等。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等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