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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災後財產損失的賬務處理

法律2.04W
火災後財產損失的賬務處理
火災後財產損失的賬務處理

《企業資產損失税前扣除管理辦法》


第二十一條 存貨報廢、毀損和變質損失,其賬面價值扣除殘值及保險賠償或責任賠償後的餘額部分,依據下列相關證據認定損失:


(一)單項或批量金額較小(佔企業同類存貨10%以下、或減少當年應納税所得、增加虧損10%以下、或10萬元以下。下同)的存貨,由企業內部有關技術部門出具技術鑑定證明;


(二)單項或批量金額超過上述規定標準的較大存貨,應取得專業技術鑑定部門的鑑定報告或者具有法定資質中介機構出具的經濟鑑定證明;


(三)涉及保險索賠的,應當有保險公司理賠情況説明;


(四)企業內部關於存貨報廢、毀損、變質情況説明及審批文件;


(五)殘值情況説明;


(六)企業內部有關責任認定、責任賠償説明和內部核批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