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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中濫用強制措施

法律1.13W
偵查中濫用強制措施
偵查中的強制措施

人民檢察院在偵查過程中,對於犯罪分子犯罪後企圖行兇、自殺、逃跑以及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等情況,確實需要先行拘留的,填寫《呈請拘留審批表》經檢察長決定後,填寫《拘留人犯通知書》通知公安機關填發《拘留證》並執行,必要時人民檢察院可派員協助。並按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縣級以上幹部和知名人士犯罪需要逮捕的,由相應的人民檢察院按幹部管理權限的規定徵求有關部門的意見後審查決定。與有關部門意見有分岐的,報告上級人民檢察院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