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法律顧問 > 法律

居住用房與非居住用房如何界定的

法律2.94W
居住用房與非居住用房如何界定的
居住用房與非居住用房如何界定
1、原始設計為非居住房屋,延續至拆遷時仍作為非居住房屋使用的,可以認定為非居住房屋;
2、公房承租人與所有人簽訂了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賃合同,建立了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賃關係的,可以認定為非居住房屋;
3、房地產權證記載的權利人為單位,可以認定為非居住房屋,但原始設計為居住房屋以及實際用作職工或者職工家庭居住使用的除外;
4、原始設計為居住房屋,經市或區(縣)房地局批准居住房屋改變為非居住用途的,可以認定為非居住房屋。但在2001年11月1日以前,已經以居住房屋作為營業場所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可以認定為非居住房屋;在2001年11月1日以後,以居住房屋作為經營場所並領取營業執照,未經市或區(縣)房地局批准居住房屋改變為非居住用途的,不認定為非居住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