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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年度匯繳清算

法律1.67W
企業年度匯繳清算
企業破產清算需要繳清認繳資本嗎

需要,股東需要補足認繳的出資額,這個是有明確的法律規定:


1、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五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債務人的出資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破產清算的管理人應當要求該出資人繳納所認繳的出資,而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


2、根據《企業破產法解釋(二)》第二十條:


管理人代表債務人提起訴訟,主張出資人向債務人依法繳付為旅行的出資或者返還抽逃的出資本息,出資人以認繳出資尚未屆至公司章程規定的繳納期限或者違反出資義務已經超過訴訟時效為理由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公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也規定,公司解散時,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均應作為清算財產。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包括到期應繳未繳的出資,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條和第八十條的規定分期繳納尚未屆滿繳納期限的出資。


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債權人主張未繳出資股東,以及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或者發起人在未繳出資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