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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進庭審實質化

法律2.03W
推進庭審實質化
推進住房保障貨幣化,落實主要保障途徑

(一)推行公共租賃住房貨幣補貼。向符合公共租賃住房准入條件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大學畢業生和創業人員發放租房補貼,資助其通過市場租賃住房。


1.保障標準。公共租賃住房貨幣補貼保障標準按照貨幣補貼標準租金乘以家庭保障面積計算核定。針對保障家庭的不同收入水平,建立差別化的租金補貼機制。


2.申請審核。住保房管部門應搭建住房租賃信息公共服務平台,嚴格執行公共租賃住房貨幣補貼領取制度,明確租賃合同備案要求,公開申請程序、規範審核審批、強化違規罰則、充分接受社會監督,確保貨幣補貼按規定用於租賃住房。


3.實行方式。公共租賃住房貨幣補貼從2015年開始試點推行。根據《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杭州市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租賃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杭政辦〔2011〕20號)明確的市、區兩級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模式,選擇1個區先行試點推行市本級公共租賃住房貨幣補貼。


(二)加大徵遷貨幣化安置力度。通過提高貨幣化安置獎勵標準等方式,提升被徵收(補償)人選擇貨幣化安置後通過市場購買住房的能力。


1、提高貨幣化安置獎勵標準。在國有土地徵遷安置中,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由徵收部門在按評估價格對被徵收人住宅房屋給予補償的基礎上,再按評估價格的20%給予貨幣補貼。


被徵收人按期搬遷且在領取貨幣補償款之日起12個月內購買住宅房屋的,根據購房納税憑證,由徵收部門再按被徵收房屋評估價格的22%給予獎勵(新購房屋價格低於被徵收房屋評估價格的,按新購住房價格的22%給予獎勵);集體土地徵遷安置工作,嚴格按照集體土地貨幣化安置相關政策規定,修訂完善《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國土資源局關於杭州市集體土地住宅房屋拆遷貨幣化安置實施意見(試行)的通知》(杭政辦函〔2009〕51號),建立房產、土地行政管理等部門住宅房屋交易價格對接機制,剛性貨幣化安置單價,合理引導被補償人選擇貨幣化安置。


過渡期間新增的安置人口,可根據安置房源情況,積極引導實行貨幣化安置,被補償人在領取貨幣補償款之日起12個月內購買住宅房屋的,可適當提高購房獎勵補貼標準,具體標準由各地結合實際確定。


2、嚴控實物安置優惠政策。


嚴格控制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徵遷中實物安置的優惠政策幅度。國有土地徵遷中,被徵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徵收雙方應嚴格按照被徵收房屋評估價格和安置房評估價格進行資金結算,確因自然間不可分割、被徵收人改善住房條件等原因增加建築面積需按照安置用房評估價格優惠結算的,優惠結算部分的建築面積最高不得超過30平方米,且優惠價格不得過低,並嚴格控制其他優惠政策。集體土地徵遷中,除城中村改造試點中農轉居公寓涉及超出各地現行人均安置標準的原農居合法批准面積可按綜合價進行結算外,原則上不再增加安置面積(自然間不可分割原因除外),確需增加安置面積的,結算價格原則上不低於同類農轉居公寓的市場評估價。建立農轉居公寓建安價、成本價、綜合價的動態調整和定期公佈機制。


3、逐步減少實物安置房建設。


已落實安置房源並已簽訂協議在外過渡的,應按照協議做好在外過渡各項工作,並加快安置房項目建設,儘快落實安置;尚未實施的徵遷項目,應結合各地實際,逐步減少直接建設安置房的比例,優化安置房源調配,在消化現有安置房庫存的基礎上,積極引導貨幣化安置。


(三)開展搭橋預訂商品房作為安置房服務。各地可根據徵遷項目安置需求,通過搭橋、預訂等方式提供商品房信息,供被徵收(補償)人自願選擇購買。


1、責任主體。各區、縣(市)政府是提供搭橋、預訂商品房作為安置房服務的責任主體。市住保房管局、國土資源局分別負責在國有土地、集體土地徵遷中提供搭橋預訂商品房服務的政策指導。


2、具體方式。政府搭橋預訂商品房作為安置房的服務可有多種操作模式。


(1)搭橋服務。


各地可以單個徵遷項目為單位或全轄區統籌,根據選擇貨幣化安置的被徵收(補償)人的安置需求,通過搭建平台等方式提供商品房信息,供被徵收(補償)人自願選擇購買,並由被徵收(補償)人與開發建設單位結算購房價款。


(2)預訂服務。


各地可以單個徵遷項目為單位或全轄區統籌,根據選擇貨幣化安置的被徵收(補償)人的安置需求,通過競爭性談判、詢價等方式,公開選定若干商品房項目(交付期限原則上不超過半年),通過徵遷項目實施單位支付訂金鎖定房源的方式,以較市場售價優惠一定幅度的價格向開發建設單位預訂一定數量房源,供被徵收(補償)人自願選擇購買,並由被徵收(補償)人與開發建設單位結算購房價款。


經被徵收(補償)人同意,徵收(補償)人也可將被徵收(補償)人按規定可享受的貨幣補償款價值,製作成相應的房票,由被徵收(補償)人在規定期限內憑房票通過市場自行選擇商品房購買,或選擇搭橋服務、預訂服務中的商品房,並由徵收(補償)人與開發建設單位以房票價值結算購房價款[如購房價款超過房票價值,由被徵收(補償)人與開發建設單位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