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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居住證明辦理條件

法律2.3W
成都居住證明辦理條件
成都居住證辦理條件是什麼

1、來成都人員在成都滯留24小時以上的,應當由本人或者用工單位、房屋出租人及中介機構按照《四川省流動人口信息登記辦法》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居(村)民委員會申報居住登記;


2、流動人口自辦理居住登記之日起至申領居住證之日止,連續居住滿6個月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居住地詳址受理機構審核後,可以發給《成都市居住證》:


(1)在我市連續繳納城鎮職工社會保險滿6個月,符合被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錄用(聘用),被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招收並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持有工商營業執照或《成都市工商靈活就業(營業)輔導證》等條件之一的;


(2)擁有合法產權的住房;辦理了租賃登記備案的住房;用人單位或就讀學校提供的宿舍等;


(3)在全日制小學、中學、中等職業教育或普通高等學校取得學籍並就讀的;


(4)符合本市人才落户規定尚未遷移户口的;


(5)共同生活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具有本市户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