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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破產申請的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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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破產申請的審查
公司申請破產對個人的影響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已經開始而尚未終結的有關債務人民事訴訟或者仲裁應當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後,該訴訟或者仲裁繼續進行。 《企業破產法》第七十九條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應當自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起六個月內,同時向人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重整計劃草案。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經債務人或者管理人請求,有正當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