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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變更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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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變更材料

公司變更必須按國家制定的法定程序進行。公司必須首先提交變更報告書,包括變更的目的及變更的具體內容,經股東大會審批、備案,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否則被視為違法。公司發生分立或合併以後,無論是繼續存在的存續公司,還是合併以後的新設公司,都會發生業務職能的變更,都需要變更公司章程。業務職能變更和公司組織變更是同一變更過程的兩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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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變更登記提交材料規範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分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公司加蓋公章);

2、公司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公司加蓋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複印件(本人簽字);應標明具體委託事項、被委託人的權限、委託期限。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分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必須報經批准的,提交有關的批准文件或者許可證書複印件;

4、因公司名稱變更而申請變更分公司名稱的,提交公司登記機關出具《准予變更登記通知書》複印件、變更後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5、分公司變更經營範圍提交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分公司變更後經營範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在登記前報經批准的項目,提交有關的批准文件或者許可證書複印件或許可證明;分公司的經營範圍不得超出公司的經營範圍。

6、分公司變更營業場所的,提交變更後營業場所的使用證明; 自有房產提交產權證複印件;租賃房屋提交租賃協議原件或複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產證複印件;未取得房產證的提交房地產管理部門的證明或者購房合同及房屋銷售許可證複印件;出租方為賓館、飯店的提交賓館、飯店的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7、分公司變更負責人的,提交公司出具的原任分公司負責人的免職文件和新任負責人的任職文件;填寫《負責人登記表》。

8、分公司的《營業執照》副本。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設立的分公司申請變更登記適用本規範。以上各項未註明提交複印件的,應當提交原件。提交複印件的,應當註明“與原件一致”並由公司加蓋公章。

無論是出於什麼原因導致公司股東發生了變更,此時都是需要按照規定的流程來辦理,同時還要辦理登記備案手續才行。就股東變更,《公司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中有規定,但可能公司內部的章程中也有相關的規定,這兩方面的規定都是要遵守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