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法律顧問 > 法律

撓骨遠端粉碎性骨折傷殘等級

法律2.66W
撓骨遠端粉碎性骨折傷殘等級

工傷鑑定是在申請工傷鑑定的職工被認定為工傷的基礎上,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後,由設區的市以上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對其工傷有關事宜進行鑑定的行為。工傷鑑定的範圍包括:勞動能力鑑定,停工留薪期鑑定確認,護理等級鑑定,傷殘輔助器具配置鑑定等。廣義的工傷鑑定包括勞動能力鑑定和致殘等級鑑定,狹義的工傷鑑定指致殘等級鑑定。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右撓骨遠端粉碎性骨折傷殘等級鑑定標準是怎樣的呢?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的原則、方法、內容和等級劃分。
本標準適用於人身損害致殘程度等級鑑定。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本標準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於本標準;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於本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發布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
GB/T16180-2014 勞動能力鑑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
GB/T 31147 人身損害護理依賴程度評定
3 術語和定義

3.1 損傷

各種因素造成的人體組織器官結構破壞和/或功能障礙。
3.2 殘疾

人體組織器官結構破壞或者功能障礙,以及個體在現代臨牀醫療條件下難以恢復的生活、工作、社會活動能力不同程度的降低或者喪失。
4 總則

4.1 鑑定原則

   應以損傷治療後果或者結局為依據,客觀評價組織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礙程度,科學分析損傷與殘疾之間的因果關係,實事求是地進行鑑定。
傷人員符合兩處以上致殘程度等級者,鑑定意見中應該分別寫明各處的致殘程度等級。
4.2 鑑定時機

   應在原發性損傷及其與之確有關聯的併發症治療終結或者臨牀治療效果穩定後進行鑑定。
4.3 傷病關係處理

當損傷與原有傷、病共存時,應分析損傷與殘疾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根據損傷在殘疾後果中的作用力大小確定因果關係的不同形式,可依次分別表述為:完全作用、主要作用、同等作用、次要作用、輕微作用、沒有作用。
除損傷“沒有作用”以外,均應按照實際殘情鑑定致殘程度等級,同時説明損傷與殘疾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判定損傷“沒有作用”的,不應進行致殘程度鑑定。
4.4 致殘等級劃分

本標準將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劃分為10個等級,從一級(人體致殘率100%)到十級(人體致殘率10%),每級致殘率相差10%。以上是右撓骨遠端粉碎性骨折傷殘等級鑑定是怎樣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