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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恐怖活動犯罪規定的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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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恐怖活動犯罪規定的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幫助恐怖活動犯罪規定的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關於這個問題,我的解答如下,幫助活動罪量刑標準《刑法》一百二十條之一【幫助活動罪】資助活動組織、實施活動的個人的,或者資助活動培訓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

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為活動組織、實施活動或者活動培訓招募、運送人員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資助活動罪應滿足兩個條件:

一、所提供的資金、物資和其他幫的對象必須是實施活動的組織或者是實施活動的個人,否則不構成本罪;

二、有自願無償提供資金、物資、其他幫助和為其提供籌集資金、物資的客觀行為。

構成資助活動罪的行為人是年滿十六週歲的、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主體可以是中國公民、外國公民,還可以是無國籍公民,其主觀上是故意的,過失不構成本罪,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助長組織實施行為,危害不特定人和物的安全而積極為之,並且希望這種活動的結果發生。

立案標準1.為實施活動製造、購買、儲存、運輸兇器,易燃易爆、易制爆品,腐蝕性、放射性、傳染性、毒害性物品等危險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的;

2.以當面傳授、開辦培訓班、組建訓練營、開辦、組織收聽收看音頻視頻資料等方式,或者利用網站、網頁、、博客、微博客、網盤、即時通信、通訊羣組,聊天室等網絡平台、網絡應用服務組織活動培訓的,或者積極參加活動心理體能培訓,傳授、學習犯罪技能方法或者進行活動訓練的;

3.為實施活動,通過撥打電話,發送短信、電子郵件等方式,或者利用網站、網頁、,博客、微博客、網盤、即時通信、通訊羣組、聊天室等網絡平台、網絡應用服務與境外活動組織、人員聯絡的;

4.為實施活動出入境或者組織、策劃、、拉攏他人出入境的;

5.為實施活動進行策劃或者其他準備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