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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清算負債無法付清

法律2.93W
企業清算負債無法付清

市場是檢驗公司發展好壞的最重要的指標,如果沒有通過市場檢驗,公司就會破產。破產後依法律程序需要進行破產清算,清償職工工資、公司債務等,清算完後,該公司就不存在了。《公司法》中的破產清算是指處理經濟上破產時債務如何清償的一種法律制度,即在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時,由法院強制執行其全部財產,公平清償全體債權人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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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清算怎麼辦


公司財產情況不明或者公司人格混同,對公司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有重大影響。在公司特別清算中,當清算組發現由於財產情況不明或者公司人格混同,導致清算無法進行時,應當向受理特別清算申請的法院提交無法進行清算的報告。法院經審查屬實的,裁定終止特別清算程序。這時,對於財產情況不明的公司,債權人可以提出否定公司獨立人格的主張,起訴公司股東承擔債務清償責任;對於人格混同的公司,債權人可以將他們視為同一債務人,起訴要求這些混同的公司共同承擔債務清償責任。

會計帳簿等丟失無法清算,股東要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四規定,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完整的財務、會計制度是公司獨立財產的保證,是公司得以正常運營的保證,是國家對其徵税和管理的重要憑證資料,也是股東承擔有限責任的基礎,一旦賬冊丟失,公司的生產經營情況則無從查找,公司財產的獨立性和股東的有限責任也無從談起。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因怠於履行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帳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按照常理公司的賬冊應當是完備的,股東通過股東大會可以完全控制,以備各種審查,除不可抗力外,無論何種原因的丟失,都顯示股東的疏忽和怠於行使義務,都應當承擔相應的後果。

如果是因為公司財產狀況不明或者公司的人格有所混同,那麼債權人可以要求股東承擔債務的清償責任,如果因為公司的賬簿等丟失而導致無法進行破產清算那麼債權人也可以讓公司的股東承擔債務,因為公司的賬簿由股東大會控制,而選出股東大會成員的是公司股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