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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認定交通事故認定書怎麼寫

法律2.49W
交警認定交通事故認定書怎麼寫
交通事故認定書怎麼寫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車輛、道路和交通環境等基本情況

(二)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經過

(三)道路交通事故證據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四)當事人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作出道路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名稱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由辦案民警簽名或者蓋章,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專用章,分別送達當事人,並告知當事人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複核、調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期限。

《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範》

第五十條 交通警察應當自勘查現場之日起七日內,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破獲案件後七日內,需要檢驗、鑑定的在檢驗、鑑定結果確定後三日內,向交通事故處理機構負責人提交“交通事故調查報告書”。

第六十條 交通事故處理機構負責人應當在二日內對“交通事故調查報告書”進行審核對複雜、疑難案件,交通事故處理機構負責人應當組織專家小組研究審核:

第六十一條 對“交通事故調查報告書”經審核同意後,交通警察應當按照規定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通知各方當事人到場,公開相關證據,説明認定的理由和依據,宣佈交通事故認定結果,並將“交通事故認定書”分別送達各方當事人。對通知後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的當事人記錄在案。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五十六條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責令重新認定的複核結論後,原辦案單位應當在十日內依照本規定重新調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撤銷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重新調查需要檢驗、鑑定的,原辦案單位應當在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撤銷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原辦案單位應當送達各方當事人,並書面報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