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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法一般保證

法律1.23W
擔保法一般保證

合同糾紛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合同當事人的請求,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合同爭議的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一系列法律關係的總和。 合同糾紛的內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內容的各個方面,糾紛內容多種多樣,幾乎每一個與合同有關的方面部會引起糾紛。而合同糾紛從本質上説是一種民事糾紛,民事糾紛應通過民事方式來解決,如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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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法連帶保證與一般保證的區別

您好,擔保法連帶保證與一般保證的區別,可以將保證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一般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在一般保證情況下,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即“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
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擔保法》第17條第二款)。

  連帶責任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在連帶責任保證的情況下,保證人不享有先訴抗辯權,即“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擔保法》第18條第2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