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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殺人罪 情殺 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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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殺人罪 情殺 量刑
故意殺人罪如何量刑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椐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殺人罪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故意殺人的行為,就構成故意殺人罪。由於生命權利是公民人身權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權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實際被殺,不管殺人行為處於故意犯罪的預備、未遂、中止等哪個階段,都構成犯罪,應當立案追究。


(一)犯故意殺人罪,情節嚴重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這裏的情節嚴重主要是指:


1、出於圖財、姦淫、對正義行為進行報復、毀滅罪證、嫁禍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動機而殺人;


2、利用烈火焚燒、長期凍餓、逐漸肢解等極端殘酷的手段殺人;


3、殺害特定對象如與之朝夕相處的親人,著名的政治家、軍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會強烈震動、影響惡劣的殺人;


4、產生諸如多人死亡,導致被害人親人精神失常等嚴重後果的殺人等等。


(二)犯故意殺人罪,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據司法實踐,情節較輕的主要包括:


1、防衞過當的故意殺人;


2、義憤殺人,即被害人惡貫滿盈,其行為已達到讓人難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處死,一般是父母對於不義的兒子實施這種行為;


3、激情殺人,即本無任何殺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將他人殺死,但必須具備以下條件:其一,必須是因被害人嚴重過錯而引起行為人的情緒強烈波動;其二,行為人在精神上受到強烈刺激,一時失去理智,喪失或減弱了自己的辨認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須是在激憤的精神狀態下當場實施。


4、受囑託殺人,即基於被害人的請求、自願而幫助其自殺;


5、幫助他人自殺的殺人;


6、生母溺嬰,即出於無力撫養、顧及臉面等不太惡劣的主觀動機而將親生嬰兒殺死。(但如果是因為重男輕女的思想作怪,發現所生的是女兒而加以溺殺的,其主觀動機極為卑劣,則不能以故意殺人罪的情節較輕情況論處。)


而故意殺人罪則是對特定公民的生命權進行侵害。雖然兩種犯罪行為都會造成他人的死亡,但實施犯罪的主觀目的是不同的,因而兩者在量刑上也會有所不同,兩種犯罪行為情節嚴重最高都會被判處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