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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同丟了沒有保險合同也能理賠嗎

法律2.02W
保險合同丟了沒有保險合同也能理賠嗎
保險合同問題
保險公司有權據賠。 1、“幾年後,兩人於1999年5月未經登記便以夫妻名義開始同居生活。” 不是事實婚姻。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五條: 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2、“2002年初,為使今後兩人的生活獲得保障,“丈夫”夏仲青就揹着“妻子”,分別以自己和邱小梅為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投保了兩份20年期的(生死)兩全保險,保險金額分別為10萬元。投保人夏仲青在保險合同中指定他自己和邱小梅兩人同時為受益人。” 保險法第五十六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認可保險金額的,合同無效。 本案中被保險人同意過嗎?顯然合同無效。保險公司有權據賠。 3、夏×不能指定自己為受益人。 保險法第六十一條 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 夏×作為受益人經過邱×同意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