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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押票據票款收回

法律1.26W
質押票據票款收回
質押背書票據付款請求權的實現

質押背書到期後存在兩種情況,一是背書人履行了債務,被背書人質權得到實現,被背書人將未到期的票據返還背書人,由背書人在票據到期前做成委託收款提示付款;二是背書人未履行債務,被背書人為實現其質權,行使票據權利,進行委託收款背書,要求票據付款人清償票據金額。這裏需要明確的是,若出質人提出異議並用相關證據證明主債權已消失時,質權人不得行使票據權利,票據付款人不得向質權人付款。若質權人取得的票款高於主債務,應將剩餘部分退還給出質人。也就是説,在票據實務中,辦理質押背書票據委託收款的背書人可以是質押背書的背書人,也可以為質押背書的被背書人。對此,票據的付款人不得以背書不連續為由提出抗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