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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購物糾紛起訴怎麼寫

法律1.09W
網絡購物糾紛起訴怎麼寫
網絡購物糾紛起訴
 伴隨着網絡購物消費模式的普遍化,法院受理的網絡購物糾紛案件也日漸增多,但因為網絡購物這種交易方式本身存在的即時性、隨意性等特點,導致此類案件審理中存在四個審理難點:

一是被告確定難。網絡購物糾紛案件的買、賣雙方是通過網絡平台進行交易,目前的網絡購物平台監管不完備,對賣方真實身份信息的披露程度也不一致,消費者很難提供符合立案標準的準確的被起訴人信息,往往要通過諮詢網絡交易平台提供商、查詢IP地址、查詢銀行賬户所有者等其他途徑查找,即使查詢到有關信息,其經常居住地或者主要營業地往往也和網站註冊信息不一致,給消費者起訴造成一定困難。

二是有效送達難。在網絡購物經營者的真實身份難以確定的情況下,確定其住所地更為困難;實踐中,買方往往選擇己方所在地法院起訴,而網絡購物的經營者通常都在異地,導致法院直接送達難,通過司法專郵等方式送達往往不是經營者本人簽收,有效送達率低。

三是確定管轄難。與傳統買賣合同糾紛中依據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確定管轄權不同,網絡購物中有許多是虛擬產品,即使涉及實物的交付,也存在買家包郵和買家支付郵費等不同情況,對於賣方將貨物交付給物流公司即承運人的地點是合同履行地,還是買方的收貨地是合同履行地,由於一般在交易時沒有約定,給法院確定管轄造成困難。

四是證據提供難。由於網絡購物的即時性和隨意性,買方與賣家訂立合同前的磋商過程難以得到完整的體現,因網絡本身的特點,賣方在網絡上發佈的商品簡介、圖片等網頁證據具有不穩定性,很容易滅失,買方在需要時很難找到相關網頁證據;另一方面,因網購程序較為簡單,雙方在購物流程中沒有對違約責任、爭議解決等作出書面約定,買方多數也未對商品發票、購物憑證等關鍵證據進行索要並予以留存,導致在舉證時處於弱勢。

針對以上問題,筆者認為應進一步強化網絡交易平台提供商的監管責任,完善網上信息公示內容,明確網絡交易的管轄標準,同時建議買方在網絡購物中更加註重保留有關電子和實物憑證,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上述是網絡購物糾紛起訴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