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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年金資管計劃

法律2.17W
企業年金資管計劃
資管計劃徵收增值税3%適用哪些情況
財政部與税務總局於當日聯合印發了《關於資管產品增值税有關問題的通知》(《通知》)。《通知》規定,資管產品管理人運營資管產品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税行為,暫用簡易計税方法,按照3%的徵收率繳納增值税,並將於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通知》稱,對資管產品在2018年1月1日前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税應税行為,未繳納增值税的,不再繳納;已繳納增值税的,已納税額從資管產品管理人以後月份的增值税應納税額中抵減。
所謂資管產品管理人,包括銀行、信託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證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貨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專業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養老保險公司。
而資管產品,包括銀行理財產品、資金信託(包括集合資金信託、單一資金信託)、財產權信託、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特定客户資產管理計劃、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定向資產管理計劃、私募投資基金、債權投資計劃、股權投資計劃、股債結合型投資計劃、資產支持計劃、組合類保險資產管理產品、養老保障管理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