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盜竊罪數額巨大標準
湖南省盜竊罪細化量刑標準
1.第一個量刑幅度
盜竊公私財物,犯罪數額達到“數額較大”起點二千元,或者多次盜竊、入户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可以在六個月有期徒刑以下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達到前款規定標準的百分之五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盜竊罪定罪,並且在六個月有期徒刑以下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曾因盜竊受過刑事處罰的;一年內曾因盜竊受過行政處罰的;組織、控制未成年人盜竊的;自然災害、事故災害、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盜竊的;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在醫院盜竊病人或者其親友財物的;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因盜竊造成嚴重後果的。
盜竊國有館藏一般文物的,在九個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盜竊數額、次數、手段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犯罪數額每增加一千五百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2)多次盜竊、入户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在此基礎上,每再增加一次作案或者一種情形,分別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3)盜竊國有館藏一般文物二件的,增加九個月至一年刑期。
2.第二個量刑幅度
盜竊公私財物,犯罪數額達到“數額巨大”起點五萬元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達到前款規定標準的百分之五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有其他嚴重情節”,並且在三年到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入户盜竊、攜帶凶器盜竊的;組織、控制未成年人盜竊的;自然災害、事故災害、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盜竊的;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在醫院盜竊病人或者其親友財物的;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因盜竊造成嚴重後果的。
盜竊國有館藏一般文物三件或者三級文物一件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盜竊數額、手段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犯罪數額每增加六千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2)盜竊國有館藏一般文物超過三件,每增加一件,增加九個月至一年刑期;盜竊國家三級文物二件的,增加二年六個月至三年刑期;
(3)具有可以認定為“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每增加一種情形,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3.第三個量刑幅度
盜竊公私財物,犯罪數額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四十萬元,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達到前款規定標準的百分之五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並且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入户盜竊、攜帶凶器盜竊的;組織、控制未成年人盜竊的;自然災害、事故災害、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盜竊的;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在醫院盜竊病人或者其親友財物的;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因盜竊造成嚴重後果的。
盜竊國有館藏三級文物三件或者二級文物一件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盜竊數額、手段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犯罪數額每增加四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2)盜竊國有館藏三級文物超過三件,每增加一件,增加九個月至一年刑期;盜竊國有館藏二級文物超過一件的,每增加一件,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3)具有可以認定為“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情形,每增加一種情形,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但是同時具有兩種以上情形的,累計不得超過基準刑的100%:
(1)盜竊公私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已確定為犯罪構成事實的除外),每增加一種情形,再增加基準刑的10%以下:多次盜竊的,犯罪數額達到較大以上的;入户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組織、控制未成年人盜竊的;自然災害、事故災害、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盜竊的;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在醫院盜竊病人或者其親友財物的;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因盜竊造成嚴重後果的;
(2)採用破壞性手段盜竊公私財物造成其他財物損毀的,增加基準刑10%—30%;
(3)實施盜竊犯罪後,為掩蓋罪行或者報復等,故意毀壞其他財物尚未構成犯罪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4)為吸毒、賭博等違法活動而盜竊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5)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5.對於盜竊犯罪既有既遂、又有未遂,以既遂部分確定基準刑的,根據未遂部分犯罪行為的實行程度、造成損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以未遂部分確定基準刑的,根據既遂部分犯罪行為造成損害的大小等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40%以下。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減少基準刑:
(1)案發前主動將贓物歸還被害人的,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2)盜竊家庭成員或者近親屬的財物,獲得失主諒解的,一般可以不認為是犯罪,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減少基準刑的20%—50%;
(3)其他可以從輕處罰的情形。
7.需要説明的問題
(1)盜竊未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量刑起點和基準刑參照第1、2、3條的規定,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予以確定:以數額巨大的財物為盜竊目標的;以珍貴文物為盜竊目標的;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2)盜竊違禁品,按盜竊罪處理的,不計數額,根據情節輕重量刑。
(3)盜竊國有館藏一般文物、三級文物、二級以上文物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盜竊多件不同等級國有館藏文物的,三件同級文物可以視為一件高一級文物;盜竊民間收藏的文物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認定盜竊數額。
(4)多次盜竊,盜竊數額未達到較大的,以盜竊次數確定量刑起點,超過三次的次數作為增加刑罰量的事實;盜竊數額達到較大以上的,以盜竊數額確定量刑起點,盜竊次數作為增加刑罰量的情節。
(5)盜竊犯罪既有既遂、又有未遂,既遂部分所對應的量刑幅度較重,或者既、未遂所對應的量刑幅度相同的,以既遂部分確定基準刑,未遂部分作為調節基準刑的量刑情節;未遂部分對應的量刑幅度較重的,以未遂部分確定基準刑,既遂部分作為調節基準刑的量刑情節。
(6)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行為人認罪、悔罪,退贓、退賠,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輕微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的;被害人諒解的;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自《刑法修正案八》以來,我國就已經取消了盜竊罪的死刑處罰,也就是説現在對於盜竊罪最高的處罰也就是判處無期徒刑。另外在此罪的立案標準上還要注意,除了數額要求外,有些情況下即使數額沒有達到規定的標準,也是會認定構成盜竊罪,如扒竊、入户盜竊、攜帶凶器盜竊、多次盜竊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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