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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追加被執行人申請書

申請追加被執行人申請書

司法文書主要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如判決書、裁定書等;也包括不直接發生法律效力,但對執行法律有切實保證作用的文書,如判決書等,注意:訴狀不屬於司法文書。司法活動中我們回答看見起訴書、判決書等文書,這些都是司法文書,司法文字貫穿了整個司法活動,而且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如起訴的時候需要起訴書,法院審理最後會依法作出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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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配偶被執行人申請書

你好,追加配偶被執行人申請書根據我國現有的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可以變更、追加被執行人的情形僅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規定:“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遺產償還債務。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由其權利義務承受人履行義務。”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意見第271條至274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76條至82條、85條規定了可以變更和追加被執行人的條件和範圍:

1、執行中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分立、合併的,其權利義務由變更後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受;被撤銷的,如果依有關實體法的規定有權利義務承受人的,可以裁定該權利義務承受人為被執行人。

2、 其他組織在執行中不能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執行對該其他組織依法承擔義務的法人或者公民個人的財產。

3、 在執行中,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名稱變更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變更後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被執行人。

4、 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遺產繼承人沒有放棄繼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變更被執行人,由該繼承人在遺產的範圍內償還債務。繼承人放棄繼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執行被執行人的遺產。

5、被執行人為無法人資格的私營獨資企業,無能力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執行該獨資企業業主的其他財產。

6、 被執行人為個人合夥組織或合夥型聯營企業,無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追加該合夥組織的合夥人或參加該聯營企業的法人為被執行人。

7、 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不能清償債務時,可以裁定企業法人為被執行人。企業法人直接經營管理的財產仍不能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執行該企業法人其他分支機構的財產。 若必須執行已被承包或租賃的企業法人分支機構的財產時,對承包人或承租人投入及應得的收益應依法保護。

8、被執行人按法定程序分立為兩或多個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分立後存續的企業按照分立協議確定的比例承擔債務,不符合法定程序分立的,裁定由分立後存續的企業按照其從被執行企業分得的資產佔原企業總資產的比例 對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

9、被執行人無財產清償債務,如果其開辦單位對其開辦時投入的註冊資金不實或抽逃註冊資金,可以裁定變更或追加其開辦單位為被執行人,在註冊資金不實或抽逃註冊資金的範圍內,對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

10、被執行人被撤銷、註銷或歇業後,上級主管部門或開辦單位無償接受被執行人的財產,致使被執行人無遺留財產清償債務或遺留財產不足清償的,可以裁定由上級主管部門或開辦單位在所接受的財產範圍內承擔責任。 如果被執行人的開辦單位已經在註冊資金範圍內或接受財產的範圍內向其他債權人承擔了全部責任的,人民法院不得裁定開辦單位重複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