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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民事訴訟模式

我國的民事訴訟模式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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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模式與訴訟結構的關係?

1,民事訴訟結構,是民事訴訟制度的內在結構,是當事人、法院的訴訟地位與相互關係的內在反映。2,民事訴訟模式,是對特定的民事訴訟制度本質的外在反映。3,民事訴訟結構中法官(法院)或當事人在訴訟中能動性的消長,形成了兩種民事訴訟模式:(1)職權主義,是指在民事訴訟中法院擁有主導權,程序的進行以及訴訟資料、證據的收集等全部由法院負責。(2)當事人主義,是指在民事訴訟中,訴訟請求的確定、訴訟資料的提出和證據的收集和證明主要由當事人負責。法官處於順應性的地位,尊重當事人的意志,不作干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