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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撫養費糾紛案代理詞

尊敬的審判長:

子女撫養費糾紛案代理詞

安徽弘大律師事務所接受本案原告王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張某的委託,指派我擔任其與被告撫養費糾紛一案的委託代理人。現根據庭審情況結合本案的證據及相關的法律規定,發表如下代理意見:

一、被告應將自2009年8月4日起拖欠的撫養費一次性付清。

2009年8月3日,被告與原告之母協議離婚。協議約定原告由母親撫養,撫養費及其他費用均由被告自願支付。但從協議離婚至今,被告違背其承諾,從未向原告支付過撫養費,撫養費關係到人的生存,被告不支付撫養費用的行為將使權利人的生活沒有保障,也影響社會正常的公序良俗。 被告作為原告的父親,撫養原告是其法定義務,拖欠子女撫養費無論從法律上還是道德上都是不允許的,因此,被告應將之前拖欠的撫養費一次性付清。

二、被告應每月支付給原告撫養費2000元,至原告能獨立生活為止。原告之母與被告離婚後,悉心撫養原告,為此原告之母傾其所有。現在原告已經上學,各項花費開支日趨增加,從現實的角度看,原告除了吃、穿、住、行、娛樂、看病等等開銷外,教育費用也非常昂貴,孩子除了正常上學外,還要參加各種興趣班,再加上物價的逐年走高。 被告作為原告的父親,在合肥有車、有房、有公司,收入很高,卻不支付撫養費,顯然是不合理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七條規定: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上述比例。第八條規定撫育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據此原告希望被告能一次性付清撫養費,因為原告不想再因為撫養費的糾紛與被告走進法院。

三、法院的判決應體現對道德的指引

被告身為人父,拿着高收入卻拒絕支付子女的撫養費,而且多年來沒有看望原告,甚至沒主動給原告打過一個電話表示關心,完全沒有盡到一個父親應盡的責任。該行為不單單應受到法律的譴責,更會受到道德的譴責。指引社會道德是法律的重要社會功能之一,法院的判決應成為社會道德建設的風向標,對此種違背道德的行徑法院應在判決中體現出對該行為的否定與懲戒。希望法律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這不單單是一個孩子的勝訴,更是社會道德的勝利。

綜上所述,請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以上意見,如無不妥,請予以採納。

此致

太和縣人民法院

代理人:安徽弘大律師事務所

李會民 律師

2015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