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測繪地理信息科普教育基地管理辦法(試行)
全國測繪地理信息科普教育基地管理辦法(試行)
為充分發掘和合理利用社會科普教育資源,積極推動我國測繪地理信息科普事業發展,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特制定了《全國測繪地理信息科普教育基地管理辦法》。
頒佈單位: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原國家測繪局)
文 號:國測科發〔2016〕2號
頒佈時間:2016-05-06
實施時間:2016-05-06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為貫徹落實《全民科學素質行動計劃綱要(2006-2010-2020)》,充分發掘和合理利用社會科普教育資源,積極推動我國測繪地理信息科普事業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全國測繪地理信息科普教育基地”(以下簡稱“科普基地”)是指以面向社會公眾開展測繪地理信息科學知識普及、宣傳測繪地理信息科技發展和測繪文化為主要內容,具有良好引導示範作用的場館、設施或場所。
第三條 科普基地主要分類如下:
(一)科技場館類科普基地,是指展示、宣傳測繪地理信息領域科學技術知識及優秀成果的場館、設施或場所。如博物館、科技館等。
(二)歷史文化類科普基地,是指展示內容包含測繪地理信息發展歷史、具有唯一性或獨特文化內涵的場館、設施或場所。如獨特測量標誌等。
(三)教育科研類科普基地,是指依託各類教育和科研機構,有條件廣泛開展測繪地理信息科普活動的場館、設施或場所。如測繪地理信息相關科研院所和高校重點實驗室、野外科學觀測台站等。
(四)生產設施類科普基地,是指企事業單位面向公眾普及測繪地理信息科學知識的場館、設施或場所,如科技園區、企業科技展廳、企業展覽館等。
(五)其它向公眾開放的具備測繪地理信息科普展覽和教育功能的場館、設施或場所。
第四條 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科技主管部門負責對科普基地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協調。
中國測繪地理信息學會負責科普基地的現場考察、評審和評估考核。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測繪(地理信息)學會負責科普基地的組織申報與初審工作。
第五條 科普基地享有開展科普活動的權利,依法享受國家給予公益性科普事業的相關優惠政策。
第二章 申報與命名
第六條 科普基地申報須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或受法人委託,能獨立開展測繪地理信息科普活動的單位,並設有專門的測繪地理信息科普工作機構。
(二)重視測繪地理信息科普工作,具備開展科普工作的制度保障,並將科普工作納入本單位的工作計劃、年度工作目標考核及表彰獎勵範圍。
(三)具備不少於500平方米的專門用於科學技術教育、傳播與普及的固定場所,每年開放天數不少於100天,年接待人數不低於1200人。
(四)擁有主題內容明確、形式多樣的科普展覽和教育資源。
(五)具備開展科普活動的專(兼)職隊伍。
(六)能夠保障開展經常性科普活動所需的經費。
(七)符合相關公共場館、設施或場所安全標準。
第七條申報單位按要求如實填寫《全國測繪地理信息科普教育基地申報書》,由所屬省、自治區、直轄市測繪(地理信息)學會對材料初審確認後報送中國測繪地理信息學會。
第八條 由中國測繪地理信息學會採用現場考察與專家評審相結合的方式開展評審、評估工作,向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科技主管部門提交科普基地命名名單。
第九條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負責審定科普基地命名名單,審定結果向社會公示。公示無異議後由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和中國測繪地理信息學會命名“全國測繪地理信息科普教育基地”,頒發證書和牌匾,並向社會公佈。
第十條 已獲得“全國科普教育基地”稱號並在其有效期內運行的測繪地理信息科普基地可直接命名為“全國測繪地理信息科普教育基地”。
第三章 管理和服務
第十一條科普基地的申報工作每2年進行一次。已獲命名的科普基地每5年進行一次全面評估,評估合格的科普基地可被繼續命名為“全國測繪地理信息科普教育基地”。評估不合格的取消“全國測繪地理信息科普教育基地”稱號。
第十二條已獲命名的科普基地應認真履行職責,不斷提升科普能力,積極組織開展持續有效的科普活動。每年12月20日前向中國測繪地理信息學會提交年度科普工作總結和下一年科普工作計劃,由中國測繪地理信息學會彙總後向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科技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已獲命名的科普基地應不斷提高科普服務的質量與水平,注重與所在地的社區、鄉鎮、學校及其他企事業單位等建立固定聯繫和工作制度,合作開展社會化科普活動;注重科普活動的效果,以普通公眾喜聞樂見的形式宣傳測繪地理信息科普知識;注重科普資源的共建共享,積極吸納和使用行業與社會各方面的優秀科普資源,自主開發具有特色的科普展覽和教育資源。
第十四條 已獲命名的科普基地應加強科普人才隊伍建設,有計劃地開展專兼職科普工作人員業務培訓,積極發展科普志願者隊伍。
第十五條對未認真履行科普基地職責,運行不良的科普基地,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和中國測繪地理信息學會可在有效期內撤銷“全國測繪地理信息科普教育基地”稱號:
(一)有違法違紀行為;
(二)宣傳偽科學;
(三)嚴重損害公眾利益;
(四)沒有履行測繪地理信息科普教育義務。
第十六條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中國測繪地理信息學會和科普基地所屬省、自治區、直轄市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及測繪(地理信息)學會,應充分利用國家關於加強科學技術普及工作、提升全民科學素質等相關政策,加強與有關部門溝通合作,為科普基地建設爭取多方支持;應積極創造有利條件,為科普基地做好各項服務工作。
第十七條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中國測繪地理信息學會和科普基地所屬省、自治區、直轄市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及測繪(地理信息)學會,應積極推動科普基地的發展,加強宣傳和推介,擴大科普基地的社會認可度和影響力。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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