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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市發展應用新型牆體材料管理規定

長春市發展應用新型牆體材料管理規定

長春市發展應用新型牆體材料管理規定

為促進新型牆體材料的發展和應用,保護土地資源和生態環境,節約能源,綜合利用資源,根據有關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頒佈單位:暫無信息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暫無信息

實施時間:暫無信息

時 效  性:暫無信息

效力級別:暫無信息

第一條 為了促進新型牆體材料的發展和應用,保護土地資源和生態環境,推進資源綜合利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發展應用新型牆體材料的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新型牆體材料,是指以非粘土為主要原料生產的,具有節約土地、保護環境、合理利用資源以及堅固、耐用、安全等特性,並符合國家及省新型牆體材料目錄的建築材料。

第四條 市、縣(市)、雙陽區、九台區建設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發展應用新型牆體材料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發展應用新型牆體材料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改、財政、規劃、國土、房地、工信、環保、質監、市容、科技、工商、税務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發展應用新型牆體材料的相關管理工作。

建設主管部門可以委託其所屬的牆材革新與建築節能管理機構,具體負責發展應用新型牆體材料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條 對列入國家和省推廣使用目錄的新型牆體材料項目,依法享受國家、省和市相關方面的優惠政策。

第六條 鼓勵相關企業利用建築廢棄物、煤渣、煤矸石、粉煤灰生產磚類、砌塊類和預製裝配式部品(件)類等新型牆體材料。

鼓勵相關企業對市政建設產生的渣土進行綜合利用。

第七條 禁止使用以型煤煤渣為原料的不合格的新型牆體材料。

第八條 市、縣(市)、雙陽區、九台區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建築廢棄物分類收集制度,定期發佈建築廢棄物資源化利用信息,引導相關企業利用建築廢棄物生產新型牆體材料。

第九條 市、縣(市)區房屋徵收管理機構在組織被徵收房屋拆除時,應當按照建築廢棄物分類標準,將房屋拆除產生的建築廢棄物收集為建築磚瓦、混凝土塊、建築餘土和其他廢棄物。建築磚瓦、混凝土塊、建築餘土由經依法核准從事建築廢棄物運輸的單位,運送至建設主管部門指定的場地。對其他廢棄物由拆除單位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置。

對其他施工作業中產生的建築廢棄物,鼓勵施工單位和個人按照前款的規定進行分類和處置。

第十條 鼓勵設計、建設單位優先設計、使用建築廢棄物生產的磚類、砌塊類和預製裝配式部品(件)類等新型牆體材料。

政府投資的保障性住房等建設項目,應當優先使用預製裝配式部品(件)類新型牆體材料。

第十一條 企業生產新研發的新型牆體材料,應當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標準。尚無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地方標準的,應當制定企業標準,企業標準應當符合環境保護和人身安全的要求,並依照規定報相關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本市實行新型牆體材料認定製度,未經認定或者認定不合格的新型牆體材料不得推廣、使用。

第十三條 銷售、使用的新型牆體材料,應當具有產品合格證書、產品性能型式檢驗報告,質量應當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要求。

第十四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禁止新建、擴建和改建粘土磚生產項目。

第十五條 本市市區和縣(市)、雙陽區、九台區政府所在地的城鎮的建設項目,禁止使用粘土磚。列入歷史文化保護的古遺址、古建築修繕除外。

前款規定以外的區域,應當逐步推廣使用新型牆體材料。

第十六條 在禁止使用粘土磚的區域內,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設單位不得要求設計單位、施工單位使用粘土磚;

(二)設計單位在建設工程設計中不得設計使用粘土磚;

(三)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不得通過違反規定採用粘土磚的施工圖設計文件;

(四)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施工圖設計文件中要求的牆體材料進行施工,不得變更使用粘土磚;

(五)監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省和市禁止使用粘土磚的規定實施監理。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在建設工程開工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向建設主管部門繳納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列入歷史文化保護的古遺址、古建築修繕除外。

第十八條 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屬於政府性基金,全額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實行專款專用,年終結餘結轉下年度安排使用。

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的徵收和使用,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財政、審計等相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徵收和使用情況的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除國家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的徵收對象、範圍、標準,不得減徵、緩徵、免徵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

第二十條 符合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返還規定的建設工程,在建築內外牆體面層覆蓋前,由建設單位向建設主管部門申請現場查驗。

建設主管部門接到現場查驗申請之日起三日內應當到施工現場進行查驗。

新型牆體材料使用情況經查驗符合要求的,由建設主管部門出具查驗證明。

第二十一條 取得查驗證明的建設單位,在主體工程驗收合格後六十日內,向建設、財政主管部門提交相關材料。建設、財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核准後,辦理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清算手續。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擴建、改建粘土磚生產項目的,由市、縣(市)、雙陽區、九台區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建設項目合同價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罰款,但罰款金額不得超過五十萬元。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在禁止使用粘土磚的區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縣(市)、雙陽區、九台區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以下規定處罰:

(一)施工單位使用粘土磚進行施工的,處以建設項目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

(二)設計單位設計使用粘土磚的,處以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二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對違反使用粘土磚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通過的,處以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二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監理單位未按照國家、省和市禁止使用粘土磚的規定進行監理的,處以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二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施工單位使用的新型牆體材料質量不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由市、縣(市)、雙陽區、九台區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建設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由施工單位負責返工、修理,並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情節嚴重的,建議上級建設主管部門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建設單位未按照國家規定繳納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的,由市、縣(市)、雙陽區、九台區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繳,並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第二十六條 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給予處分。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長春市發展應用新型牆體材料管理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