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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餐廚垃圾管理辦法

浙江省餐廚垃圾管理辦法

浙江省餐廚垃圾管理辦法

為了加強餐廚垃圾管理,維護環境衞生,保障食品安全和公眾身體健康,促進資源循環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衞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頒佈單位:暫無信息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暫無信息

實施時間:暫無信息

時 效  性:暫無信息

效力級別:暫無信息

第一條為了加強餐廚垃圾管理,維護環境衞生,保障食品安全和公眾身體健康,促進資源循環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衞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城市、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成區的餐廚垃圾投放、收運、處置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前款規定以外區域的餐廚垃圾投放、收運、處置可以按照本辦法進行管理,具體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餐廚垃圾,是指從事餐飲服務、集體供餐等活動的單位(含個體工商户,以下統稱餐廚垃圾產生單位)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產生的食物殘餘和廢棄食用油脂;廢棄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動植物油脂和各類油水混合物。

餐廚垃圾處理實行單獨投放、統一收運、集中處置。其中,針對小餐飲店、小雜食店、食品攤販產生的餐廚垃圾,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確定管理要求、方式和措施。

鼓勵居民日常生活產生的餐廚垃圾與其他生活垃圾分開投放,有條件的地區逐步納入統一收運、集中處置,有條件的社區可以開展就地收集和處置。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採取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由有關社會公益組織、環境衞生企業等社會力量開展居民日常生活產生的餐廚垃圾投放、收集、處置的宣傳指導和服務活動。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餐廚垃圾管理工作的領導和組織協調,將餐廚垃圾管理工作納入政府工作範圍。

第五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餐廚垃圾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市、區)市容環衞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餐廚垃圾投放、收運、處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財政、環境保護、市場監管(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餐廚垃圾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六條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等,將餐廚垃圾處理納入環境衞生專項規劃,統籌安排餐廚垃圾收運、處置設施的佈局、用地和規模。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環境衞生專項規劃和國家、省有關規定,組織建設餐廚垃圾收運、處置設施和運行體系。

第七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集約利用的原則,統籌規劃、協商確定市縣之間餐廚垃圾收運、處置設施和運行體系的建設事宜以及相應的協作補償機制,實施跨行政區域收運、處置餐廚垃圾。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通過購買服務、與社會資本合作等方式,推進餐廚垃圾收運、處置設施建設和運營。

第八條從事餐廚垃圾收運、處置活動應當具備相應的條件。市容環衞行政主管部門通過招標、特許經營等方式確定餐廚垃圾收運企業(以下簡稱收運企業)、餐廚垃圾處置企業(以下簡稱處置企業),並與其簽訂餐廚垃圾收運、處置經營服務協議。

第九條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當設置油水分離裝置和餐廚垃圾收集容器,將餐廚垃圾進行固液分離和油水分離處理後單獨投放;產生的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的,應當符合相應的排放標準,並依法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

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當與收運企業約定時間和頻次,將餐廚垃圾交由收運企業統一收運。

餐廚垃圾產生單位利用餐廚垃圾處理設備等方式自行就地處置的,應當及時將處置方案報送所在地市容環衞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並確保設備、工藝及處置的安全和正常運行。市容環衞行政主管部門及時向同級市場監管(食品藥品監管)部門通報就地處置方案備案信息。

第十條 收運企業應當按照與餐廚垃圾產生單位約定的時間和頻次收集餐廚垃圾,按規定運輸至處置場所,交由處置企業進行處置。

餐廚垃圾應當實行密閉化運輸,並在收運餐廚垃圾的車輛及容器外部標示收運企業名稱和標識。

第十一條餐廚垃圾收運、處置實行交付確認制度。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收運企業、處置企業在餐廚垃圾交付收運、處置時對其種類、數量予以相互確認,並建立相應的記錄台賬。

收運企業、處置企業應當按照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市容環衞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如實報送收運、處置餐廚垃圾的來源、種類、數量、去向等資料。

第十二條處置企業對餐廚垃圾進行資源化利用、無害化處理的設施、工藝、材料及運行,應當符合餐廚垃圾處理技術規範和相關標準。採用微生物菌劑處置工藝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處置企業在處置過程中應當採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確保排放的廢水、廢氣、廢渣等符合相關排放標準,依法監測並公開污染物排放信息。

第十三條 在餐廚垃圾投放、收運、處置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將餐廚垃圾與其他生活垃圾混合投放;

(二)將餐廚垃圾交由本辦法第八條規定以外的單位、個人收運或者處置;

(三)隨意傾倒、拋撒餐廚垃圾;

(四)擅自從事餐廚垃圾收運、處置活動;

(五)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餐廚垃圾;

(六)以餐廚垃圾為原料生產、加工食用油和其他食品;

(七)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四條收運企業、處置企業因設施檢修、調整等事由需要暫停收運、處置的,應當提前15日報告所在地市容環衞行政主管部門,並提交收運、處置應急處理方案;因突發事由暫停收運、處置的,應當即時報告並採取應急處理措施。

收運企業、處置企業終止餐廚垃圾收運、處置的,應當按照餐廚垃圾收運、處置經營服務協議的約定辦理;市容環衞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落實承接餐廚垃圾收運、處置經營服務的企業。

第十五條 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按照所在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關於生活垃圾處理費的規定繳納相關費用。

市容環衞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測算餐廚垃圾收運、處置的運營成本,合理確定支付費用標準和方式;按照餐廚垃圾收運、處置經營服務協議,向收運企業、處置企業支付相關費用。

餐廚垃圾收運、處置服務費用納入生活垃圾處理費列支,不足部分由所在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給予補貼。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採取安排相關資金等措施,支持餐廚垃圾收運、處置設施和體系建設以及先進工藝、技術、設施的開發應用,促進餐廚垃圾資源化利用、無害化處理。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對處置企業利用餐廚垃圾生產沼氣、電能、工業油脂、生物柴油、肥料、飼料等產品的行為,落實税收優惠、產品價格補貼,推動餐廚垃圾資源化利用生產的產品的銷售和使用。

第十八條市容環衞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餐廚垃圾投放、收運、處置監督管理制度,加強對餐廚垃圾投放、收運、處置情況的監督檢查;會同有關部門建立餐廚垃圾管理信息平台,彙集收運企業、處置企業以及餐廚垃圾投放、收運、處置情況,並及時向社會公佈。

第十九條市場監管(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在核發食品經營許可證時,應當告知餐廚垃圾產生單位將餐廚垃圾單獨投放、交由收運企業統一收運,並在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中對其落實情況進行檢查;向同級市容環衞行政主管部門通報對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核發食品經營許可證的有關信息;依法查處以餐廚垃圾為原料進行生產、加工食品的違法行為

第二十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查處餐廚垃圾處置企業的環境違法行為。

餐飲服務場所環境影響評價應當包括針對餐廚垃圾的環境污染防治相關措施。

第二十一條發展和改革部門應當依法審核餐廚垃圾處置設施建設項目,同時徵求同級市容環衞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應當加強研究完善相關政策和措施,會同有關部門積極推進餐廚垃圾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

第二十二條 市容環衞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餐廚垃圾投放、收運、處置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採取以下措施:

(一)查閲、複製有關文件和資料;

(二)要求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有關問題作出説明;

(三)進入現場開展檢查;

(四)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改正違法行為。

第二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投放、收運、處置餐廚垃圾的行為進行投訴舉報。市容環衞、市場監管(食品藥品監管)、環境保護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受理投訴舉報,依照法定職責調查處理和反饋情況。

第二十四條 餐飲服務、環境衞生等行業協會將餐廚垃圾依法投放、收運、處置的要求納入行業自律規範和行業管理內容。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環境保護、食品安全、市容和環境衞生、城鎮排水等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一款和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餐廚垃圾產生單位將餐廚垃圾與其他生活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市容環衞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二款和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餐廚垃圾產生單位將餐廚垃圾交由本辦法第八條規定以外的單位、個人收運或者處置的,由市容環衞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機關、事業單位食堂有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二款和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行為的,除按照前款規定給予行政處罰外,由有權機關追究該機關、事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八條和第十三條第四項規定,單位或者個人擅自從事餐廚垃圾收運、處置活動的,由市容環衞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收運企業未按與餐廚垃圾產生單位約定的時間和頻次收集餐廚垃圾,或者未按規定運輸至處置場所交由處置企業進行處置的,由市容環衞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收運企業將收運的餐廚垃圾交由本辦法第八條規定以外的單位、個人處置的,由市容環衞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未實行密閉化運輸餐廚垃圾的,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由市容環衞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處置企業對餐廚垃圾進行資源化利用、無害化處理的設施、工藝、材料及運行不符合餐廚垃圾處理技術規範和相關標準的,由市容環衞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收運企業、處置企業暫停收運、處置餐廚垃圾未報告或者未及時採取應急處理措施的,由市容環衞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容環衞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以下規定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三款的規定,餐廚垃圾產生單位自行就地處置餐廚垃圾未報送備案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餐廚垃圾產生單位不執行餐廚垃圾交付收運確認制度或者未建立相應的記錄台賬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收運企業、處置企業不執行餐廚垃圾收運、處置交付確認制度或者未建立相應的記錄台賬的,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收運企業、處置企業不按照要求如實報送餐廚垃圾來源、種類、數量、去向等資料的,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市容環衞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餐廚垃圾監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不按照規定通過招標、特許經營等方式確定收運企業、處置企業的;

(二)不依法履行規定的監督管理職責,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

(三)接到相關投訴、舉報,未依法調查處理,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