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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市建築外立面裝飾裝修管理規定

廈門市建築外立面裝飾裝修管理規定

廈門市建築外立面裝飾裝修管理規定

《廈門市建築外立面裝飾裝修管理規定》已經2012年12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務會議通過,於2012年12月24日公佈,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廈門市建築外立面裝飾裝修管理規定》是為了加強建築外立面裝飾裝修管理,維護人身、財產等公共安全,美化市容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的規章。

頒佈單位:廈門市政府

文       號: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152號

頒佈時間:2012-12-24

實施時間:2013-04-0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地方政府規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築外立面裝飾裝修管理,維護人身、財產等公共安全,美化市容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市從事建築外立面裝飾裝修活動及其相關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建築外立面裝飾裝修活動,是指為使建築物達到一定的環境景觀和使用要求,使用裝飾裝修材料,對其外立面進行處理,以及在其外立面上附加各類設備、設施及飾品的活動。

本規定所稱建築外立面包括建築外牆、外門窗、陽台以及其他外圍護表面及附着的建築構件。

第四條 建築外立面裝飾裝修應當遵循安全、美觀、節約能源和保護環境的原則。

第五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市建築外立面裝飾裝修進行監督管理。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管理權限範圍內負責建築外立面裝飾裝修的監督管理。

規劃、市政、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建築外立面裝飾裝修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六條 鼓勵在建築外立面裝飾裝修中使用安全、環保、節能的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七條 建築外立面裝飾裝修,應當符合規劃、建築、消防、環境保護、城市容貌等有關規定和標準,處理好排水、通行、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係,不得損害相鄰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第八條 建築外立面設計應當滿足建築外立面裝飾裝修的必要內容及需要。既有建築外立面不得擅自加設原設計以外的影響建築外立面外觀、周圍環境以及明顯加大荷載等不安全因素的內容。

第九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相關規定,將建築外立面裝飾裝修的風格、色彩等作為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查的內容。

施工圖審查機構在對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審查時,應當按照本規定對建築外立面裝飾裝修的材料、施工工藝的選用以及附加設備、附加設施的設置等進行審查。未按照本規定進行設計的,施工圖審查機構不予通過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

第十條 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應當按照經審查通過的建築外立面裝飾裝修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施工、監理;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在進行工程質量監督時,應當在工程質量監督報告中載明相關監督內容。

未按照本規定進行施工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建設工程竣工驗收。

第十一條 建築外立面的維護管理責任人應當對其建築外立面定期檢查、清洗和維護,對有使用保質期的材料和飾品按時檢查和更換,對出現安全隱患的建築外立面裝飾及附加設備、附加設施及時加固或者拆除,消除安全隱患。建築外立面的維護管理責任人委託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應當在物業服務合同中明確相關權利和義務

前款所稱建築外立面的維護管理責任人是指建築物以及建築外立面附加設備、附加設施的所有人、使用人。

第十二條 本市遇重大慶典、舉辦大型活動及其他特殊情況,需要對市容環境進行美化的,可以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組織對重要區域的建築外立面實施清洗、粉飾。

第三章 建築外牆飾面

第十三條 建築外牆飾面應當採用安全、環保、反射係數低的建築材料和防止脱落的技術措施和施工工藝。鼓勵使用高耐候性、高耐玷污性、高保色性的高性能建築塗料。

第十四條 建築外牆飾面材料採用石材飾面板的,鼓勵採用幹掛式施工工藝進行施工,限制採用水泥砂漿現場粘貼石材飾面板。確需採用水泥砂漿現場粘貼石材飾面板的,應當採取可靠的嵌固措施,且石材飾面板牆面的離地高度不得超過3米。

第十五條 建築外牆離地面高度超過24米的區域,不得采用粘貼飾面磚(板)。

在建築外牆離地面高度不超過24米的區域粘貼飾面磚(板),且粘貼飾面磚(板)部位下有出入口、通道或者人員活動場地的,應當設置挑檐、頂棚等遮擋防護設施或者綠化帶、裙房等緩衝區域。

設置的挑檐、頂棚等遮擋防護設施,其伸出牆面長度應當不小於1.2米,並具有抵擋上部墜落物撞擊的強度;無法設置遮擋防護設施的,其相應部位外牆飾面磚(板)應當設計採用防脱落的施工工藝。

第四章 建築幕牆與外門窗

第十六條 本規定所稱建築幕牆包括玻璃幕牆、金屬幕牆、石材幕牆、人造板材幕牆、複合板材幕牆等及其組合幕牆。

第十七條 採用建築幕牆的建築,應當結合建築佈局,在其周邊設置挑檐、頂棚等遮擋防護設施或者綠化帶、裙房等緩衝區域;建築幕牆下有出入口、通道或者人員活動場地的,應當設置遮擋防護設施,其伸出牆面長度不小於1.2米,並具有抵擋上部墜落物撞擊的強度。

第十八條 採用建築幕牆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時,施工單位應當向建設單位提供建築幕牆使用説明書;銷售採用建築幕牆的建築時,建設單位應當向買受人提供建築幕牆使用説明書。

建築幕牆使用説明書應當載明建築幕牆的設計依據、主要性能參數、設計使用年限、施工單位的保修義務、日常檢查、維護和保養要求、使用注意事項等內容。

第十九條 採用建築幕牆的建築,建築外立面的維護管理責任人應當按照建築幕牆使用説明書要求進行日常檢查、維護和保養。

第二十條 商業中心、交通樞紐、醫院、學校、文化體育場館等人員密集場所的建築以及臨街建築,需要在二層以上採用玻璃幕牆的,應當使用安全玻璃,並採取防墜落措施。

玻璃幕牆採用鋼化玻璃等易爆玻璃的,應當採取粘貼安全膜等安全措施。

第二十一條 新建建築採用玻璃幕牆、金屬幕牆,可能會對周圍環境產生光照污染的,應當採用低輻射率鍍膜玻璃、非拋光金屬板,不得采用鏡面玻璃、拋光金屬板等材料。

第二十二條 建築外門窗應當與主體結構可靠連接,固定節點應當滿足在風荷載和地震荷載作用下的受力要求。

第五章 附加設備與附加設施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所稱附加設備包括空調設備、太陽能設備、空氣能設備等附加在建築外立面上的設備;附加設施是指設置在建築外立面上,用於封閉、防盜、防護、晾曬、遮陽和擺設飾品、安裝附加設備等的構配件。

第二十四條 附加設備、附加設施的設置應當便於安裝、清潔、維護和局部更換,與建築物有可靠連接,滿足安全要求並符合相關市容環境管理規定。

第二十五條 附加設備、附加設施不得佔用人行道和建築物內的出入口、過道、樓梯等共用部位以及其他用於安全疏散和施救的通道。

沿道路、公共通道兩側和公共活動場地周邊的建築外立面設置安裝附加設施的,附加設施的底部距地面高度不小於2.5米。

第二十六條 附加設施安裝面應當堅固結實,具有足夠的承載能力。安裝面強度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採取相應的加固、支撐或者減震措施。

第二十七條 新建住宅和未使用集中式空調系統的新建公共建築,應當統一設計設置專門用於安裝空調設備的座板(以下稱空調設備座板)和空調冷凝水排水管道或者接納空調冷凝水的陽台排水系統(以下統稱空調冷凝水排水管道)。

空調設備座板的數量和尺寸應當與房間數量和房屋面積相匹配。

第二十八條 已經統一設置空調設備位置的,應當將空調設備安裝在所設置的位置上。

已經設置空調冷凝水排水管道的,應當將空調冷凝水排入空調冷凝水排水管道。不得將空調冷凝水直接排放到臨街一側的建築物外牆面和室外地面上。

第二十九條 新建建築採用太陽能、空氣能等附加設備的,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文件中設計並標註附加設備安裝的位置,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設計文件進行施工。

設計設置附加設備位置應當兼顧設備安裝、維護、通風、排水等內容及其對建築外觀、周圍環境的影響。

第三十條 建築外立面需要安裝防盜防護設施的,不得超出建築物外牆設置,並符合消防安全的相關要求。

第三十一條 本市主次幹道兩側的新建高層建築,臨街一側的陽台應當設計為封閉形式。

既有建築在裝修過程中需要封閉陽台的,不得超出欄板(杆)設置。

第三十二條 對在本市主次幹道和主要道路兩側建築外立面上安裝空調設備、防盜防護設施等附加設備、附加設施以及封閉陽台的具體要求,應當納入本市城市容貌標準。建築外立面附加設備、附加設施的所有人、使用人應當按照本市城市容貌標準的要求,進行建築外立面裝飾裝修。

第三十三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大會制定的管理規約或者開發建設單位制定的臨時管理規約,應當對空調設備、防盜防護設施等附加設備、附加設施的安裝以及陽台封閉進行統一規定。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建築外立面裝飾裝修行為的管理,並制定管理規約、臨時管理規約的示範文本,將有關建築外立面裝飾裝修的具體要求納入其中。

物業服務企業依法督促有關管理規約、臨時管理規約的實施。

第三十四條 陽台、露台、外走廊等部位使用玻璃欄板的,應當使用安全玻璃,並採取防止玻璃爆裂、脱落措施;不得使用直接以玻璃作為主要受力構件的插夾式懸臂玻璃欄板和外掛式的玻璃欄板。

第三十五條 在陽台、外窗窗台原設計具有花槽、花台等專用設施擺設花盆等飾品的,應當處理好安全、排水等問題;不得在無專用設施的陽台欄板、外窗窗台外側擺設花盆等飾品。

第三十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的外立面管線及箱櫃應當保持整潔、美觀。

第三十七條 標誌性建築、重要區域的建築和其他對城市夜景影響較大的建築的夜景燈光,應當與建築物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

在建築外立面設置大型燈具,應當符合美觀、整潔、環保的要求,並配備防水、防火、防風、防漏電、防爆等保護措施,保證設置牢固和使用安全。

第六章 罰則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設計單位設計採用粘貼飾面磚(板)的;

(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第十七條規定,設計單位未設計遮擋防護設施或者未設計緩衝區域的;

(三)違反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施工單位未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時向建設單位移交建築幕牆使用説明書的;

(四)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規定,設計單位未設計附加設備安裝位置及配套設施的。

前款規定的行政處罰,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二條規定,建築外立面附加設備、附加設施的所有人、使用人未按照城市容貌標準進行建築外立面裝飾裝修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依照《廈門市市容環境衞生管理條例》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四十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建築外立面附加設備、附加設施的所有人、使用人違反有關建築外立面裝飾裝修規定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立即制止,並及時報告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依法處理。

第四十一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列入文物保護的建築、歷史風貌建築、古建築外立面的裝飾裝修活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軍事工程、保密設施工程,以及農村自建住房等建築外立面的裝飾裝修活動,不適用本規定。

第四十三條 本規定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1999年1月7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78號公佈,根據2012年3月8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148號公佈的《廈門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的《廈門市建築外牆裝飾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