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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糾紛律師——夫妻婚內獲得房屋,一方遺贈給侄子,但受遺贈人因不懂訴訟程序敗訴案例

(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繫我們予以撤銷。)

房產糾紛律師——夫妻婚內獲得房屋,一方遺贈給侄子,但受遺贈人因不懂訴訟程序敗訴案例

原告訴稱

原告陳某峯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確認北京市豐台區一號房屋的居住使用權歸原告陳某峯享有;2.待前述房屋取得不動產權證並具備過户條件時,被告趙某輝趙某君協助原告陳某峯辦理上述房屋的所有權變更登記手續。

事實和理由:被繼承人陳某霞,與趙某賢1977年5月14日登記結婚。結婚時,趙某賢之子趙某輝10歲左右、趙某君8歲左右。趙某賢陳某霞共同將趙某輝趙某君撫養成人。趙某賢因病於2019年去世,陳某霞因病於2021年去世。陳某霞2018年立下遺囑,將其個人所有的位於北京市豐台區一號房產贈給陳某峯

北京市豐台區一號房產系陳某霞的父親陳某光和母親孫某蘭遺留祖宅(位於豐台區F院)在2018年3月拆遷所得,陳某峯補交了房款116709.4元后,陳某霞獲得了豐台區一號房產,該房產還沒有辦理不動產權證書。陳某霞去世後,陳某霞的妹妹陳某芝將遺囑交給陳某峯陳某峯表示接受陳某霞的遺贈,在與趙某輝趙某君協商時,趙某君表示同意配合陳某峯,但趙某輝堅決不予配合。故陳某峯訴至法院,望判如所請。

 

被告辯稱

被告趙某輝趙某君辯稱: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訴求。涉案房屋是在趙某賢陳某霞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購買所得,該房屋的權利人是二者,原告稱其支付了房款116709.4元不屬實,該房款實際是由趙某賢進行支付,由趙某君代為辦理。本案所涉房屋現未辦理不動產權證,未辦理產權證之前不能要求分割。

原告訴求要求確認涉案房屋的居住使用權沒有任何法律依據,根據民法典規定居住權一種是按照合同約定,另外一種是以遺囑方式進行設立,原告所主張的居住使用權並不是按照上述兩種方式進行設立的,所以沒有相應法律依據;原告所提供的遺囑的真實性有待核實。該遺囑當中存在多處修改痕跡,遺囑當中現實的處分的是D房屋,落款時間為2018年,同時見證人2籤的日期也存在修改的痕跡。

本案當中原告主張繼承的是一號房屋,與遺囑內容並不一致。另外如果是認定遺囑性質是代書遺囑,需要有兩個無利害關係人進行見證,其中一人代書,但是通過原告提供的遺囑當中的簽名來看,兩位見證人均是年齡較大的人員,而且也沒有寫明見證人的身份證號,無法核實見證人的身份,所以本案所涉遺囑是否是由見證人進行代書所寫,見證人身份都是待核實,申請兩位見證人出庭作證。

另外如果該遺囑性質是打印遺囑,性質也不符合要求。在原告提供的遺囑當中第一頁見證人沒有寫日期,另外遺囑內容當中顯示有錄像,錄像內容有待核實。二被告為陳某霞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原告認為所提供的遺囑形式上不符合法定形式,為無效的遺囑。因此二被告作為法定繼承人有權繼承趙某賢陳某霞名下全部遺產。

 

法院查明

趙某賢陳某霞1977年登記結婚。2019年趙某賢死亡。2021年,陳某霞死亡。趙某輝趙某君趙某賢之子。

2018年3月22日,拆遷人(甲方)北京市豐台區某拆遷辦與被拆遷人(乙方)陳某霞簽訂《拆遷房屋安置補償協議》(以下簡稱《補償協議》),約定被拆遷房屋地址為豐台區F,甲方按照不高於5000元/平方米的價格向乙方提供安置房屋一套。2018年3月27日,北京市豐台區某拆遷辦陳某霞下發《一期項目結算通知書》……本次辦理房款結算房屋1套,……款項折抵後,您本次應交納……116,709.40。”2018年4月4日,陳某峯向京市豐台區某拆遷辦支付了上述購房款116709.4元。

涉案房屋於2018年4月11日交付,現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趙某輝2022年2月始在此居住。

審理中,陳某峯向本院提交了陳某霞的《遺囑》,載明:“立遺囑人:陳某霞……特立遺囑如下:一、我本人無親生子女,與我去世後遺產有關的繼承人有外甥蘇某明、侄子陳某峯。二、本人要處理的遺產如下:我個人所有的房產共有叁套房,其中壹套是北京市豐台區一號房產留給侄子陳某峯繼承。另外兩套房產屬於我個人財產,兩套房產具體地址還沒有,該兩套房產留給外甥蘇某明繼承。……”落款日期為2015年xx日。

上述遺囑內容均為打印形成,共計兩頁。陳某霞在遺囑第一頁及第二頁立遺囑人處簽名、按捺手印並在第二頁簽署日期。陳昭祥、高某鵬在遺囑第一頁及第二頁代書人處簽名、按捺手印並在第二頁簽署日期。上述遺囑第一頁“其中壹套是北京市豐台區一號房產留給侄子陳某峯繼承”中“一號”有改動痕跡,改動處按捺了指印。陳某峯表示其於陳某霞去世當日得知遺囑內容,後陳某芝陳某霞的妹妹)將遺囑交付陳某峯,且宣讀遺囑內容時陳某峯之父、趙某君陳某芝均在場。趙某君表示陳某峯向其告知過遺囑的事,但告知時並未向其出示遺囑原件。

陳某峯提交了陳某霞、陳昭祥、高某鵬簽署遺囑全過程的錄像予以佐證。錄像中,由陳昭祥宣讀了遺囑內容,且宣讀的遺囑內容為未改動的遺囑內容,簽署的遺囑第一頁亦無改動痕跡。

陳某芝作為陳某峯的證人出庭,稱:“我知道陳某霞遺囑這件事,我是陳某霞的妹妹。陳某霞是農民,在2018年拆遷後,在拆遷獲得三套住房,就是書面上的安置房三套,她的丈夫趙某賢陳某霞提出要一套房,給他的一個兒子,陳某霞同意了,剩下兩套房自己處理,趙某賢也同意,於是雙方簽訂了協議。我去趙某賢陳某霞家裏時,他們兩人一起和我説的,後來趙某賢陳某芝口頭答應不行,要求寫書面的,有一部分是趙某賢寫的,有一部分是我寫的,我後來去打印店找人打印好了交給趙某賢,協議簽字的時候我不在,是趙某君和他們夫妻二人籤的。

簽訂遺囑的時候我在,遺囑是我找律師寫的打印出來的,也是我用我私人的手機錄的像。”本院詢問其對遺囑改動的內容是否清楚,陳某芝表示“我不清楚”,本院詢問其遺囑見證人簽字的時候,對改動是否有印象,陳某芝表示“當時打錯了,後來找律師改的,應該是籤之前就改了,手印是陳某霞的手印。

高某鵬作為陳某峯的證人出庭,稱:“我見證了訂立遺囑的整個過程,我與陳某霞是一個生產隊的,2017年拆遷,我們就遇到了,陳某霞叫我去見證,當時陳某霞陳某芝,我,還有一個證人陳昭祥在場。當時她説F的房是她母親的房,F改造的房屋給了她侄子陳某峯。具體是哪套房屋,我不記得了。訂立遺囑的時候是2018年,具體日期記不清。”對遺囑內容是否進行過現場修改,高某鵬表示記不清了。

2022年6月20日,趙某輝趙某君申請對《遺囑》第一頁改動部分即一號”處所按捺手印是否為陳某霞本人進行鑑定審查,因《遺囑》中手寫部分更改處手印的指印紋線不清晰,特徵點少,故此項鑑定超出鑑定能力……鑑定中心決定不予受理。

 

裁判結果

駁回原告陳某峯的全部訴訟請求。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對遺囑真實性的審查應從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兩方面進行。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註明年、月、日。

本案中,原告陳某峯提供了陳某霞所立打印遺囑,在形式要件方面,被繼承人陳某霞及見證人均在遺囑中籤名、按捺指印並簽署時間,代書人高某鵬到庭對立遺囑過程進行陳述,亦有錄像對立遺囑的整個過程進行記錄,遺囑第一頁雖未簽署日期,但根據錄像能夠確認遺囑的形成時間及內容,故第一頁未簽署時間應屬於形式要件的瑕疵,該瑕疵不足以影響遺囑的效力;

在實質要件方面,根據原告陳某峯提供的錄像可以看出,在訂立遺囑時被繼承人陳某霞意識清楚、表達清晰,所立遺囑應系其真實意思表示,至於遺囑中改動的部分,該遺囑指向的遺產明確,改動的瑕疵亦不足以影響遺囑的效力,綜上,被繼承人陳某霞所立遺囑,合法有效,法院予以確認。

根據法律規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首先,對於受遺贈人“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的時間如何起算,對此法院認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處理,受遺贈人在被繼承人生前就知道受遺贈之事,兩個月的期間應當自受遺贈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計算;受遺贈人在被繼承人死亡後才知道受遺贈之事,兩個月的期間應當自受遺贈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受遺贈之日起計算。

本案中,原告陳某峯明確表示其在被繼承人陳某霞去世之前即已知曉本案遺贈之事,則其作出接受遺贈的表示的起算時間,應當自被繼承人陳某霞死亡之時開始計算。其次,如何理解“兩個月內作出接受遺贈的表示”。意思表示的方式,分為口頭形式、書面形式、推定形式及沉默形式等。推定形式是以有目的、有意識的積極行為表示其意思的形式。換言之,行為人雖然沒有口頭或者書面的表示,但可以通過其積極行為推定其內在的意思。

本案中,原告陳某峯交納了涉案一號房屋的部分購房款,同時,其於2022年1月25日向法院起訴主張涉案房屋的權利,結合上述事實法院認定原告陳某峯以積極行為作出了接受遺贈的意思表示。

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外,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涉案一號房屋系陳某霞趙某賢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應為其二人的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各佔一半份額。趙某賢死亡後,其對該房屋享有的權利,應由其繼承人陳某霞趙某輝趙某君均等繼承。陳某霞死亡後,其對涉案一號房屋享有的權利應按照其所立遺囑進行繼承,故原告陳某峯對涉案一號房屋享有居住使用的權利,同時,趙某輝趙某君對涉案一號房屋亦享有居住使用的權利。

現原告陳某峯主張涉案一號房屋由其排他使用,證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原告陳某峯主張涉案一號房屋取得不動產權證並具備過户條件時,被告趙某輝趙某君協助其辦理上述房屋的所有權變更登記手續,亦不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亦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