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彩禮應否返還”
案例:2018年1月,李某(男方)與陳某(女方)經人介紹相識,後於同年3月份訂婚,男方按當地習俗送給女方方彩禮588000元(其中支票500000元,現金88000元),三金價值38000元,若干煙、酒等並送給女方長輩紅包、四件套(共計8600元)作為禮物。訂婚當日,女方父母返還500000元,後,女方父母也開始置辦嫁粧。6月,男、女雙方卻因感情不和導致分手,並因彩禮問題產生糾紛,隨後,男方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陳某及父母返還彩禮134600元(88000+38000+8600)。
判決:法院經審理後依法作出判決,女方及父母共同返還李某彩禮126000元,駁回其餘訴訟請求。
律師説法:浙江慈鼎律師事務所周麗清律師認為:彩禮,是以締結婚姻關係為目的,一方當事人根據當地習俗自願給付另一方當事人的數額較大的金錢或者價值較大的實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根據該條規定並結合本案實際情況,李某與陳某訂婚後並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李某要求陳某及父母返還彩禮的請求符合法律規定。
那麼在類似訂婚後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發生的婚姻財產糾紛案件中,我們需要注意以下幾個包括對彩禮給付、應返還的金額及主體的認定。首先,作為要求返還方,有舉證義務證明其交付另一方彩禮以及金額多少的事實,一般可以從銀行轉賬憑證、現場給付彩禮的照片及證人證詞等證明。其次,彩禮範圍及退還金額的問題,一般訂婚前後雙方往來的禮節及訂婚時按習俗給予長輩親屬的紅包,禮物等,性質上屬情誼上的贈與,不屬於彩禮;訂婚宴中雙方支出的煙、酒等費用,考慮已實際消費,且各有支出,也不在應返還的彩禮範疇內;至於應全額返還還是部分,可以綜合考量本地風俗習慣,雖未領證確是否存在共同生活等事實。最後,如果應返還的主體包括對方父母的,亦需要證明父母屬於實際接受彩禮,控制和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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