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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中關於律師費等該由誰承擔

民間借貸中約定的逾期利息、違約金、其他費用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市場貸款利率四倍後,能繼續主張律師費、訴訟費等為實現債權而支出的費用嗎?

民間借貸中關於律師費等該由誰承擔

 

01“民間借貸中關於約定逾期利息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五條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稱“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是指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發佈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

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是以不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為限。

第二十九條 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併主張,但是總計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那當逾期利息、違約金等費用在市場報價利率四倍以上時,再主張律師費、訴訟費能否得到支持呢,律師費、訴訟費有沒有包含在“其他費用”之中呢?

 

02”實踐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律師費和訴訟費不應包含在借款年利率上計算的範圍之內,律師費和訴訟費屬於用於實現債權的費用,應予以支持;第二種觀點認為,律師費和訴訟費已經包含在上述司法解釋條文中的“其他費用”之內,不應在支持律師費和訴訟費用。

03“參考觀點

參考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民事審判實務回答》一書中的觀點,從實踐的情況看,“其他費用”主要涉及的是出借人和借款人所約定的服務費、諮詢費、管理費等,上述費用從性質上看,仍屬於借款人為獲得借款而支付的必要成本。此類費用性質上與利率無異,分開約定是為了規避利率的上限。正是為了防止當事人通過變相的方式提高借款利率,司法解釋才將在諮詢費、管理費、服務費等發生的其他費用的保護標準限定在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之內。律師費、訴訟費系權利人為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發生的費用,與借款人為獲得借款而支付的成本之性質截然不同,不應將律師費、訴訟費、保全費等歸入“其他費用”的範疇。訴訟費,敗訴方承擔原則,如果是借款人的原因發生糾紛,由借款人承擔較為公平、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