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暴力離婚怎麼解決,家庭冷暴力怎樣認定
冷暴力離婚怎麼解決
離婚有兩種方式,一是協議離婚,夫妻雙方如果自願離婚並對子女撫養和財產問題處理達成協議,則可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以解除婚姻關係的方式。
二是訴訟離婚。終結家庭冷暴力最直接的方法就是提起離婚訴訟。這是我國法律明文規定的救助形式,也是經常被當事人採用的救濟方式。如果男女雙方就離婚無法達成協議,則可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後,通過調解或判決解除婚姻關係。遭遇冷暴力婚姻可以通過協議離婚或者訴訟離婚這兩種方式,我們在婚姻家庭中遭遇到冷暴力,不要一味去忍受,而是要利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權益,要是不愛了過不下去早點放手是一件好事。
家庭冷暴力怎樣認定
所謂“家庭冷暴力”,是指夫妻雙方產生矛盾時,漠不關心對方,將語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懶於做一切家務工作等“非暴力不合作”、“冷處理”的非正式暴力行為。家庭冷暴力實際上是一種精神虐待。
這種暴力一般表現在夫妻之間矛盾雖不訴諸武力,但卻通過暗示的威脅、言語的攻擊,在經濟上和性方面進行壓制等,有意用精神折磨來摧殘對方,使婚姻處於一種長期的不正常狀態,特別是對於女性,更容易產生委屈感、被控制感,孤獨感,被遺棄感,變得或者脆弱易激動,或者抑鬱消沉,或者狂躁不安,嚴重的還可發展成為精神病。因此,這種精神上的折磨和摧殘,甚至比肉體傷害更可怕。
冷暴力離婚可以要求賠償嗎
沒有法律依據。
家庭“冷暴力”對對方的傷害在某種意義上説並不亞於拳腳相加的有形暴力,從情理上説,實施家庭“冷暴力”給予無過錯方的對方以一定損害賠償是應當的。但是,在離婚過程中雙方如果就家庭“冷暴力”是否應當賠償達不成一致意見時,它的標準就只能是法律規定。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對家庭暴力的界定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由此看來,這裏所指的暴力是指一方以作為的形式施加與家庭成員的有形力量並造成身體或者精神等方面的損害後果的行為。雖然精神受到了損害,但卻不是屬於有形的暴力所致。也就是説,家庭“冷暴力”不能等同於《婚姻法》中規定的“實施家庭暴力”,因而,如果法院判決賠償沒有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離婚損害賠償】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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