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民法典時代的精神損害賠償

精神損害賠償,簡單解釋是指精神方面受到損害而主張的賠償,司法實踐中很多人常常主張精神損害賠償,但能被支持的很少。因為在民法典實施之前只有在侵權糾紛中會得到精神損害賠償金,最常見的就是交通事故。但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針對精神損害賠償擴大了適用範圍。

民法典時代的精神損害賠償

《民法典》第996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損害對方人格權並造成嚴重精神損害,受損害方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不影響受損害方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比如王某與旅行社簽訂《旅遊合同》,約定由旅行社安排前往蘇州旅遊,住酒店期間,因旅行社未盡安全保障等合同義務,在酒店摔倒,致使王某頸椎嚴重受傷。後經鑑定構成十級傷殘,王某要求賠償精神損害。在民法典實施前,法院對原告主張的精神損害賠償金是不予支持的,在民法典實施後法院就可以支持。

在民法典實施之前的司法實踐中,精神損害賠償並不適用於違約責任中,單純存在於侵權糾紛中。民法典時代,對於因合同違約而受到侵害的主體新增了精神損害賠償的規定,實現了創新性突破。現在,如果違約行為給受害人造成了嚴重的精神損害,受害者也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金了。

類似的還有客運合同、婚禮服務合同等,由於婚禮具有唯一專屬性、紀念性等特殊性質,婚禮服務提供者一旦違反合同約定,很有可能給對方造成嚴重的精神損害。在客運合同中,如果客車發生交通事故導致乘客嚴重受傷,造成精神上極大痛苦的,按照民法典也可以基於客運合同關係主張精神損害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