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營企業合規審查之刑事篇(虛假訴訟罪)
民營企業合規審查之刑事篇(虛假訴訟罪)
一、虛假訴訟罪
第三百零七條之一 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第一款行為,非法佔有他人財產或者逃避合法債務,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與他人共同實施前三款行為的,從重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本罪是2015年8月29日頒佈的《刑法修正案(九)》增設的罪名,也是民營企業高發的一個罪名。
區分如下問題:
1、捏造、虛構部分事實向法院起訴是否構成虛假訴訟罪?
2、隱瞞真相的行為會不會構成虛假訴訟罪?
3、單方的欺詐行為是否構成虛假訴訟罪?如果可以與詐騙罪如何區分,會不會竟合?
4、虛假訴訟罪是否只適用於法條規定的提起民事訴訟?
5、虛假訴訟中捏造了部分證據會不會構成偽證罪?
6、虛假訴訟在什麼情況下既遂,什麼情況屬於刑法規定的情節嚴重?
7、“碰瓷”怎麼處理?
捏造、虛構部分事實向法院起訴不構成虛假訴訟罪,這是因為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為了自己的利益存在大量的虛構事實,偽造證據的情形,當事人更是將在法庭上沉默不語,隱瞞不利事實作為一種訴訟策略。因此,只要是有一定的事實基礎的,捏造,虛構部分事實向法院起訴的不構成虛假訴訟罪。
隱瞞真相的行為會構成虛假訴訟罪,《虛假訴訟解釋》規定了隱瞞真想的行為消極的捏造事實的行為。虛假訴訟規定包含了雙方串通與單方欺詐行為。如一方通過隱瞞事實將已清償的債務再次以未清償為由隱瞞已清償的事實,並出具未銷燬的證據向法院起訴,或捏造假證據向法院起訴,從而獲得法院的判決損害當事人的利益就構成單方面的欺詐行為。雙方串通的行為損害第三人利益的情況如兩當事人通過虛構債務獲得生效判決,從而損害他人利益的行為構成雙方串通型虛假訴訟罪。
虛假訴訟中有欺詐的行為,與詐騙罪如何區分:從犯罪主體來看,虛假訴訟罪的犯罪主體即包括一般主體還包括單位,但詐騙罪的犯罪主體只有一般主體;從犯罪的客觀構成要件上來看,虛假訴訟罪的行為方式是虛構民事法律事實、提供虛假證據等捏造事實的方式向司法機關提起訴訟,法官審判後做出了錯誤的裁決的行為;詐騙罪沒有具體的要求只要以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式,使得對方陷入錯誤意識,然後處分了自己的財產就構成詐騙罪;詐騙罪一般情況下被騙對象和受害者是同一個人,當然也有“三角詐騙”情況。虛假訴訟中受害者並不是主動因限入錯誤認識交割財產的,而是被迫的,是基於騙取了法院的裁判文書,然後依據強制力而被迫交割自己的財產。詐騙罪以取得受害人的財物為既遂,虛假訴訟罪只要達到開庭的程度就可以定既遂,不要求取得財物為既遂。一個是騙生效文書,被害人不是基於錯誤認識而是受制於生效文書處分財產,一個是被害人被騙了,基於錯誤認識自己心甘情願的處分了自己的財產。
虛假訴訟罪不限於提起民事訴訟,包括民事訴訟、申請執行,提起仲裁、申請參與執行分配,公證債權文書等情形,即民事訴訟程序中所有的審判和執行程序。
在虛假訴訟中捏造了部分證據不構成偽證罪,因為偽證罪只限定於在刑事訴訟中,但是有可能構成偽造證據罪,即刑法的第307條第二款的規定,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這裏的情節嚴重有兩種情況,一種是(1)毀滅、偽造證據是否造成嚴重後果:(2)幫助毀滅、偽造證據是否是重要證據,在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中足以影響當事人的訴訟成敗或者使其訴訟利益受到重大影響;只要具備上述情形之一,即可認定為情節嚴重。對關鍵證據的虛假陳述,往往會嚴重擾亂人民法院的正常審判秩序,並嚴重侵害對方當事人的權益,具有較大的社會危害性,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
虛假訴訟中的既遂不以獲得非法利益為條件,本罪規定在妨害社會管理秩序中的妨害司法罪一節,只要達到妨害司法秩序情節嚴重重的程序即可認定為既遂。虛假訴訟解釋中規定只要致使人民法院採取了財產保全、開庭審理、作出裁判文書等均為虛假訴訟的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分割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情節嚴重一般要求造成經濟損失達100萬元以上的、非法佔有他人財產達到10萬元以上的,或致使他人因不執行基於虛假訴訟作的判決、裁定被採取刑事拘留、逮捕等刑事追究的均為情節嚴重。
“碰瓷”指行為人通過故意製造或者編造其被害假象,採取詐騙敲詐勒索等方式非法獲取財物的行為。如果以輕微暴力、圍困、阻攔、跟蹤、鬨鬧、扣留財物等行為的可能構成敲詐勒索;如果當場使用暴力的可以定搶劫;如果趁人不備有可能構成盜竊或搶奪;如果以此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可能就構成虛假訴訟罪了。
二、相關司法解釋及案例
虛假訴訟罪的認定:罪質、罪狀與罪量 人民法院報2021年6月24日第5版
關於進一步加強虛假訴訟犯罪懲治工作的意見
關於依法辦理“碰瓷”違法犯罪案件的指導意見
關於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關於防範和制裁虛假訴訟的指導意見
案例:
武漢某某公司等騙取調解書虛假訴訟監督案
李某某等“套路貸”虛假訴訟案
故某某、黎某某虛假訴訟案---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仲裁調解書是否屬於虛假訴訟罪中的“提起民事訴訟”
胡某某妨害作證、王某某幫助偽造證據案---部分篡改型行為不構成虛假訴訟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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