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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設備轉讓他人後能否追回

       共有動產被其中一人轉讓他人,另一個共有人如何維權?     

共有設備轉讓他人後能否追回

       小李和小王合夥經營一家練歌城,合夥協議約定:練歌城由小李、小王各出資4萬元作為合夥資金,工商、税務等部門的相應證照由小王負責辦理,雙方共同經營,盈利共享,虧損共擔。

       不久,小王便以個人名義到工商、税務、文化、消防部門辦理了經營練歌城需要的相關證照。半年後,因經營不善,練歌城出現了嚴重虧損,李、王二人由此產生矛盾。

       小王趁小李外出辦事之際,將練歌城裏的兩套豪華音響設備以3萬元的價格賣給小張。小王稱自己是練歌城的老闆,並向小張出示了工商、税務等部門頒發的證照作為證明。小張對此深信不疑,遂於當日付清價款後搬走了兩套音響設備。

       兩天後小李回來得知此事,拿出合夥協議找到小張,稱小張所購買的兩套音響設備是自己與小王共有,小王無權單獨處分,要求小張返還音響設備。三人幾次協商未果,小李將小王和小張訴至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規定: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據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適用前兩款規定。

       最終法院判定:這兩套音響設備歸小張所有。音響設備屬於動產,而且練歌城是小李、小王合夥出資的,音響設備也是二人的共有財產。雖然小王沒有權利獨自處分這兩套音響設備,但是因為小王是將音響設備以對價交易的方式賣給小張的,小張是善意取得這兩套音響設備的所有權的,這屬於動產所有權的善意取得。因此,小張有權擁有兩套音響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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