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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一方父母給買的車輛,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案情簡介:

婚後一方父母給買的車輛,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張女士與李先生於2015年登記結婚,同年生育一子小李。2019年,由於小李要上幼兒園,李先生的父母為了小兩口接送孩子方便,出資50餘萬元全款購買了一輛汽車,車輛登記在李先生名下。2021年,張女士與李先生因感情不和協議離婚,雙方在子女撫養以及其它財產的分割問題上均能協商一致,唯獨對於該車輛的歸屬產生了分歧。張女士認為,該車輛為婚後購買,應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而李先生則認為車輛是自己的父母出資,又登記在自己一人名下,應屬於其個人財產,雙方始終爭執不下。

爭議焦點: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車輛,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律師意見: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受贈的財產,除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所有的以外,均應認定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本案中,老李在給小兩口買車時,並未簽訂贈與合同,同時也未明確只贈與給李先生個人。所以,儘管車輛登記在李先生一人名下,也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