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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罪,越來越有兜底罪名那味兒了

年辦過的案件,有一案子一直讓我耿耿於懷。

詐騙罪,越來越有兜底罪名那味兒了

 

今天不想寫太專業的法律知識,法律業內説到兜底罪名,一般會想到非法經營罪、尋釁滋事罪,但案子辦多了,感受詐騙罪越來越有兜底罪名那味兒了。

近幾年,越來越多以往認為是不正當手段的銷售、經營行為被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比如盲發快遞到貨付款的(盲發快遞給他人到貨付款,讓人不明所以就付款購買了物品)“套路嫖”的(讓人以為是不正規的按摩場所,實際充值後只提供正規的按摩服務),“冒充醫生等賣”壯陽藥(實際賣的東西裏有部分添加了違禁品,該違禁品是與偉哥一樣的有效成分,屬於處方藥才能添加的成分)等等,虛擬定位讓客户付費找主播語言聊天的(主播身份信息真實,只是平台設置了虛擬定位,讓客户誤以為是同城主播,有主播也會清楚告知實際所在位置)

這些不正當的銷售、經營行為,筆者認為有些可以以其他犯罪追究,如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罪、銷售假藥罪,或者就不做刑事案件處理工商處罰即可

當然,接觸最多的還是前幾年打擊“套路貸”大潮下,被肆意認定詐騙罪的。

之前代理一個案子,當事人在一個網貸平台做客服,跟客户對接。該平台經營模式大致平台(無正規放貸資質)放貸1500,砍頭息後實際支付1100給借款人,約定7天后還款1500,如果不還款,就會追要高額滯納金等,也可以借新還舊延長借款時間。這個案子裏,業務員跟客户溝通借款事宜會告知客户砍頭息、還款期限短、有高額滯納金等,小貸平台和借款人對此都是清楚明白的,也沒有讓客户簽訂陰陽合同,其實並不存在欺騙,客户借款是你情我願的其實願意借如此高額砍頭息的借款人,很多借款人也只是想“薅羊毛”,借錢時就沒想還錢,或者是為了賭博等用途急紅了眼才去借的。借款期滿後,如果借款人就是不還錢,平台會有在其他地方辦公的催收組不斷騷擾電話和信息給借款人或其親朋好友,實在催不到就會放棄追討款項

筆者辦理這個案子時檢索同類型判例,這種模式,之前有些針對平台購買潛在“客户”信息的行為定性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也有針對後續催收行為定性為敲詐勒索罪或尋釁滋事罪,較少定詐騙罪的。但在打擊套路貸的大背景下,就對這種經營模式加多定了詐騙罪。在當事人看來,我把實際情況跟客户説了,客户願意借錢,這就是你情我願的,並不存在欺騙,她實在不理解為什麼是詐騙?

時至今日,筆者仍認為這不是詐騙。在打擊套路貸之前,也有人諮詢過筆者此類經營模式有無風險,筆者認為不構成。諮詢我的人也問過一些法院刑事部門的法官,也只是告知這樣經營不妥,但也未認為構成詐騙犯罪。嚴打套路貸那幾年,也有些法官、檢察官撰寫文章,論述不應以有套路就認定是具有非法佔有為目的的詐騙犯罪,還是要區分情況。不過這種聲音最終還是消失在如火如荼地剿滅套路貸的運動中。

所以説,詐騙罪,越來越有兜底罪名那味兒了。

 

説點後話,就這種純線上套路貸案件,我還見過外省法院有直接定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罪名的。

這,筆者就更沒辦法用法律知識解釋了。

涉黑案件,要講政治。

不過,也有少數堅持原則的辦案單位,筆者同事辦理的一宗讓客户簽署陰陽合同的“套路貸”詐騙案,指控二十多人詐騙,除了網貸公司人員外,還有十幾名帶客户借錢的中介被指控犯罪,最終有十一個中介被法院認為不構成犯罪,讓檢察院撤訴,最終檢察院撤訴處理對嫌疑人做了不起訴決定書,並支付了國家賠償款。

 

 

本文作者系鄧凱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