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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偷走了我的個人隱私

引言

誰偷走了我的個人隱私

 房產銷售的電話一遍遍撥打,問一個在温飽線掙扎的社畜要不要買房——扎心;法考機構不斷重複諮詢關於法考的安排——煩躁;整形美容公司總是推銷整牙、美容套餐——傷心。除了接到推銷電話時候的不快,可能很多人還有一種隱隱的憤懣……我的電話和信息,到底被誰泄露了?與此同時,很多銷售經理神神祕祕地拿來一沓電話表格給電銷:“打就行了,別問來處!”
    根據南寧市青秀區人民檢察院的指控,從2018年初開始,被告人李某某利用在廣西壯族自治區婦幼保健院工作的便利,在為新生兒辦理出生證時,非法下載新生兒和產婦的個人信息,總量達8.9萬多條。李某某將這些信息“轉賣”給開設“健康媽媽母嬰服務中心”的楊某甲和楊某乙,以及經營“酷兒寶貝攝影店”的肖某某。截至2020年6月案發時,她共非法收取“好處費”5.64萬元。據李某某交代,她以為最多是違反醫院的管理規定,直到案發時,才知道自己觸犯了法律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李某某、肖某某、楊某甲、楊某乙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非法提供、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情節特別嚴重,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的規定,應當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責任。
    庭審中,各被告人均表示認罪認罰,並發表最後陳述,對自己買賣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表示深刻懺悔,向信息遭到泄露的公民致歉。該案件系醫護人員涉嫌有償向商家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時間跨度長,信息數量多,社會影響較大。因案情複雜,合議庭宣佈休庭,該案將擇日宣判。
相關規定

國家很早就開始打擊關於信息泄露的犯罪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關於出售公民信息的內容,具體如下: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近年來,公民信息廣為泄露,網絡上出現了公開兜售各類公民個人信息的廣告,社會上甚至出現了蒐集、出售公民個人信息的“專業户”,對公民個人隱私及人身、財產安全構成了嚴重威脅。因此,利用刑罰手段保護公民的個人信息安全實屬必要。在我們遇到個人隱私被泄露的情況,我們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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