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錯血導致智力障礙?醫院因輸血不規範,賠21萬餘元!
輸血是搶救生命的重要措施之一,臨牀上輸血,一般都是採用靜脈注射。輸血時必須針對患者的具體情況,選擇適當的輸血方式。一旦選擇的方式不對,輸錯血型等,可能會發生嚴重的後果。
【案情簡介】2007年11月30日,李某因為患有先天性巨結腸、先天性心臟病,到A醫院住院治療,並臨時取名小劉,辦理了住院手續。
12月10日,A醫院為李某行全麻下行肛巨結腸根治術,並在手術後,為李某輸二次血漿和一次紅細胞懸液。術後,患兒全麻未清醒,呼吸稍急促,醫院給予一系列治療,持續觀察患兒生命體徵變化。
持續觀察後,李某術後患部恢復良好,同年12月19日出院。
但是出院以後,隨着李某發育成長,家屬發現其智力障礙,懷疑與當初輸血有關。
【維權過程】在和醫院溝通過後,院方認為自己沒有問題,李某便將A醫院訴至法院。訴訟中,李某就其殘疾程度、護理依賴程度、診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是否有因果關係、因果關係參與度進行鑑定。但是,李某多次申請並委託多個司法鑑定機構,都沒能作出明確認定李某的精神發育障礙與A醫院的診療行為是否具有因果關係。
2015年8月21日,a司法鑑定中心作出鑑定意見:A醫院對被鑑定人李某輸血與被鑑定人目前殘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難以認定;醫院對被鑑定人輸血存在不規範行為,存在一定過錯,但是,醫院不規範輸血不足以導致溶血反應,也不會引起被鑑定人的殘疾。
後續,該鑑定中心又作出1號補充説明,將鑑定意見部分修正為:A醫院對被鑑定人李某的診療行為中,難以認定醫院的輸血行為與被鑑定人目前的殘障有因果關係。
之後,該鑑定中心又出具2號補充説明,主要內容為:本案被鑑定人李某精神發育遲滯,先天性巨結腸、先天性心臟病等發生原因複雜,其中先天性巨結腸、先天性心臟病可明確為先天性因素所致。精神發育遲滯的具體成因,就現有材料和目前醫學科學技術的認知能力,尚不能確定輸血與精神發育遲滯之間的關聯性,A醫院對被鑑定人李某的診療行為與其目前的精神發育障礙之間的因果關係無法判斷。
經李某申請,2018年8月28日,省精神疾病司法鑑定中心出具鑑定意見書,李某系精神發育遲滯,符合三級傷殘;2018年12月22日,經某司法鑑定所鑑定,李某為大部分護理依賴。
根據多份鑑定意見,一審法院酌情認定某醫院的診療過錯與李某的損害後果之間存在一定的因果關係,並酌定參與度為20%。
【司法裁判】根據責任比例,法院作出了判決:由某醫院賠償李某殘疾賠償金、護理費、鑑定費、交通費共957956元的20%,即191591.2元;賠償李某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元。
後續,某醫院不服判決,向法院提起上訴。但經過審理,法院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法院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小律釋法】根據《臨牀輸血技術規範》第十六條 凡輸注全血、濃縮紅細胞、紅細胞懸液、洗滌紅細胞、冰凍紅細胞、濃縮白細胞、手工分離濃縮血小板等患者,應進行交叉配血試驗。機器單採濃縮血小板應血型同型輸注。
本案中,李某輸注紅細胞懸液有供血記錄,但無交叉配型試驗單,輸注血漿二次都是非同型血漿,某醫院對李某輸血存在不規範行為,存在一定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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