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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銷售代理合同樣本

最新銷售代理合同樣本

最新銷售代理合同樣本

合同編號:

合同簽署地:

製造商: 代理人:

代表人: 代表人:

製造商、代理人雙方本着誠實守信、互惠互利的原則,經友好協商,就製造商方授權代理人在本合同約定區域內經銷製造商研發製造的產品事宜達成如下合約:

第一條:經雙方平等、自願協商,達成本銷售代理協議,共同遵守。

1.經雙方友好協商,製造商願意委任代理人作為在______銷售其產品的獨家經銷商。為了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特訂立本協議。

2.同意將下列產品________(簡稱產品)的獨家代理權授予代理方(簡稱代理人)。代理人優先在下列指定地區(簡稱地區)推銷產品:________省________市(區)。

第二條:製造商和代理人的職責:

1.製造商責任:

(1)自費向代理人提供新產品的樣品,每種樣品為2-3個。

(2)同意代理人在進行業務推廣時向客户介紹製造商的網站,並表明其獨家經銷的身份。

(3)在協議的有效期限內:製造商如獲得專利產品的註冊、或商標、或其他商業標誌,均須立即向代理人提供。

(4)製造商必須將希望與其建立商業關係的境內新客户轉給代理人。

(5)不斷提供有助於推銷產品的意見和資料。

2.代理人經銷責任:

(1)自費維持一個有經營能力的機構,切實地為甲方推銷產品。

(2)向製造商提供一個由製造商認可的銀行為結算銀行。

3.代理人應在該地區拓展用户。代理人應向製造商轉送接收到的報價和訂單。代理人無權代表製造商簽訂任何具有約束的合約。代理人應把製造商規定的銷售條款對用户解釋。製造商可不受任何約束地拒絕代理人轉送的任何協議之外或無關的業務事項。

第三條:代理業務的職責範圍:

1.在協議有效期內,代理人有權利不同意他人在該地區取得代理或銷售協議產品的權利。製造商應把其收到的直接來自該地區用户的訂單通知代理人。代理人有權按第十五條規定獲得該訂單。

2.代理人是所在地區的全權代理,應收集信息,盡力促進產品的銷售。代理人應精通所推銷產品的技術性能。

3.在本協議的有效期內,製造商和代理人純屬製造和代理關係。本協議產生代理權,任何一方不能向第三者代表另一方,若由此而致使另一方受損,則越權的一方須承擔賠償責任和法律責任。

4.本協議所稱的產品,係指製造商所製造的產品。

5.製造商必須向代理人提供最優惠的價格。最優惠的價格即必須低於正常貿易的價格。

6.發生在雙方間的每一筆交易,雙方均須受到合同的約束。

第四條:廣告和展覽會:

為促進產品在該地區的銷售,代理人刊登廣告參加展銷會需經雙方事先商議後辦理。

第五條:代理人的財務責任:

1.代理人應採取適當方式瞭解當地訂貨人的支付能力收回應付貨款。通常銷售運營的開支應由代理人負擔。

2.未經同意,代理人無權也無義務以製造商的名義接受付款。

第六條:用户意見:

代理人有權接受用户對產品的意見和申訴,及時通知製造商並關注製造商的切身利益。

第七條:提供信息:

代理人應盡力向製造商提供商品的市場和競爭等方面的信息,每一個月需向製造商寄送反饋信息。

第八條:正當競爭:

1.代理人不應與製造商或幫助他人與製造商進行不正當競爭,代理人更不應在製造商未同意的情況下製造代理產品或類似於代理的產品。

2.購買和銷售其他公司的同類產品時,不得損害製造商的利益。3.此合約一經生效,代理人應將與其他企業簽訂的有約束性的協議告知製造商。不論是作為代理的或經銷的,此後再簽定的任何協議均應告之製造商,代理人在進行其他活動時,決不能忽視其對製造商承擔的義務而影響任務的完成。

第九條:保密:

1.代理人在協議有效期內或協議終止後,不得泄露製造商的商業機密,也不得將該機密超越協議範圍使用。

2.所有產品設計和説明均屬製造商所有,代理人應在協議終止時歸還給製造商。

3.若由此而造成另一方的利益損失,則另一方有追索泄漏商業祕密一方的經濟責任的權利。

第十條:分包代理;

代理人事先經制造商同意後可聘用分包代理人,代理人應對該分包代理人的活動負全部責任。

第十一條:工業產權的保護:

代理人發現第三方侵犯製造商的工業產權或有損於製造商利益的任何非法行為,代理人應據實向製造商報告。代理人應盡最大努力並按製造商的指示,幫助製造商使其不受這類行為的侵害。

第十二條:獨家銷售權的範圍:

1.經銷權:製造商給予代理人在所在範圍內以獨家出口並銷售其產品的權利。

2.專營權:除代理人外,製造商不得再委任範圍內的其它公司或個人為其經銷商和代理商。

第十三條:技術幫助:

代理人可建議製造商幫助代理人培訓僱員,使其獲得代理產品的技術知識。

第十五條:現金反點:

1.月度反點:代理人以每月從製造商購得產品總價值金額的百分比來做為反還現金。(貨幣以人民幣計算)(月度日期按當月的實際天數計算)

(1)月度購貨總價值金額5***元以下(不含5***元),還總價值金額的1%現金。

(2)月度購貨總價值金額5***元-2****元(不含2****元),還總價值金額的2%現金。

(3)月度購貨總價值金額2****元-1*****元(不含1*****元),還總價值金額的3%現金。

(4)月度購貨總價值金額1*****元以上,還總價值金額的4%現金。

2.季度反點:代理人以每季度從製造商購得產品總價值金額的百分比來做為還現金。(貨幣以人民幣計算)(季度日期按每年4個季度每季度3個月的實際天數計算)

(1)季度購貨總價值金額5****元以下(不含5****元),反還總價值金額的1%現金。

(2)季度購貨總價值金額5****元-2*****元(不含2*****元),還總價值金額的2%現金。

(3)季度購貨總價值金額2*****元-5*****元(不含5*****元),還總價值金額的3%現金。

(4)季度購貨總價值金額5*****元以上,還總價值金額的4%現金。

3.年度反點:代理人以每年從製造商購得產品總價值金額的百分比來做為還現金。(貨幣以人民幣計算)(年度日期按當年的實際天數計算)

(1)年度購貨總價值金額3*****元以下(不含3*****元),還總價值金額的1%現金。

(2)年度購貨總價值金額3*****元-5*****元(不含5*****元),還總價值金額的2%現金。

(3)年度購貨總價值金額5*****元-1******元(不含1******元),還總價值金額的4%現金。

(4)年度購貨總價值金額1******元以上,還總價值金額的8%現金。

第十六條:平分佣金:

兩個不同地區的兩個代理人為爭取訂單都作出極大努力,當訂單于某一代理人所在地,而供貨之製造廠位於另一代理人所在地時,則佣金由兩個代理人平均分配。代理人也可以按第十二條規定拒絕。

第十七條:商業失敗、合約終止:

代理人所介紹的詢價或訂單,如製造商不予接受則無佣金。代理人所介紹的訂單合約已中止,代理人無權索取佣金,若該合約的中止是由於製造商的責任,則不在此限。

第十八條:現金點的計算方法:

現金點以代理人從製造商月度和季度或年度的實際進貨總額決定。任何附加費用如包裝費、運輸費、保險費、海關税或由進口出口國家回收的關税等不納入現金點之內。

第十九條:佣金的索取權:

代理人有權根據每次購貨所支付的貨款按比例收取佣金。如代理人沒支付全部貨款,製造商將凍結月度和季度或年度現金點的計算,直至貨款完全支付。若由於製造商的原因用户拒付貨款,則不在此限。

第二十條:支付佣金的時間:

製造商每月度和季度或年度應向代理人説明點現金數額和付反點現金的有關情況,製造商在月度和季度或年度規定時間10天內支付點現金。

第二十一條:支付佣金的貨幣:

佣金按成交的貨幣來計算和支付。

第二十二條:排除其他報酬:

代理人在完成本協議之義務時所發生的全部費用,除非另有允諾,應按第十八條之規定實行。

第二十三條:協議期限:

1.協議由 ___ 年 ___ 月 ___ 日開始,至 ___ 年 ___ 月 ___ 日終止。

2.本協議在雙方簽字後生效。協議執行期滿後,一方提前3個月通知可終止協議。如協議不在該日終止,可提前3個月通知,於期滿後的下月30日終止。

第二十四條:提前終止:

1.根據第二十三條規定,任何一方無權提前終止本協議,除非遵照適用的有關法律具有充分説服力的理由方能終止本協議。

2.不可抗力:本協議的任何一方如遭遇到力所不能及的事由,以致全部或部份協議無法履行本協議,則可在下列範圍內免除其責任。如:火災、水災、海嘯、地震、雷擊、颱風、旋風、疫病、爆炸、機械事故、戰爭、暴亂、制裁、勞工糾紛或政府的政策性行為,或其它的確實非人力所能抗拒的原因。但一方必須將得到政府或有關機構證明的不可抗力原因的書面通知,以最快的速度送達另一方並直至另一方確認收到該通知時為止。

第二十五條:存貨的退回:

協議期滿時,代理人若儲有代理產品和備件,應按製造商指示退回。

第二十六條:未完之商務:

協議到期時,由代理人提出終止但在協議期滿後又執行協議,應按第15條支付代理人佣金。代理人屆時仍應承擔履行協議義務之職責。

第二十七條:賠償:

協議除因一方違約而終止外,由於協議終止或未能重新簽約,則不予賠償。

第二十八條:變更:

本協議的變更或附加條款,應以書面形式為準。

第二十九條:禁止轉讓:

1.本協議未經事先協商不得轉讓。

2.協議文本以中文文字書印,本協議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本協議經雙方簽字後將於所約定的時間生效。

3.雙方簽定本協議時不得塗改,不得加入手寫補充條款。

4.簽字時用黑色碳素墨水。

5.協議簽字生效後,如有補充條款需雙方協商後,補寫簽定補充協議。

第三十條:留置權:

代理人對製造商的財產無留置權。

第三十一條:法律適用:

本協議的簽訂、履行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之現行法律。

第三十二條:仲裁:

1.雙方在履行本協議發生爭議,經協商未果時,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委員會按法令規定的程序進行仲裁,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2.本協議的任何一方發生了違約行為,另一方得以書面的形式通知其糾正。如若違約一方在三個月內仍未糾正其違約行為,則另一方有權中止本協議。

甲 方(簽章): 乙 方(簽章):

地 址: 地 址:

開户行: 開户行:

帳 號: 帳 號:

户 名: 户 名:

電 話: 電 話:

傳 真: 傳 真:

郵 編: 郵 編: 代 表: 代 表: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