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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醉駕終身禁駕麼及拘留的界定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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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醉駕終身禁駕麼及拘留的界定時間

很多車友拿國家的法律法規不當回事,對自己的生命也不當一回事。總是會發生第二次醉駕的事件,應該一次都不要發生,缺偏偏會有第二次。若沒有發生事故只能説是僥倖,但是一旦發生事故,大家都會追悔莫及的。接下來,我們一起了解一下第二次醉駕終身禁駕嗎及拘留的界定時間。

一、第二次醉駕終身禁駕麼

第二次醉駕一般情況下是不會終生禁駕的,按照規定,第二次飲酒駕駛的處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一千元以上兩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醉酒駕駛機動車的構成刑事犯罪,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但如果醉駕發生了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也就是終生禁駕了。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

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並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 危險駕駛罪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拘留的界定時間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請廣大車友,珍愛生命,按照國家交通法律法規進行駕駛。平平安安駕駛,不要因為自己心存僥倖心理最後釀成追悔莫及不必要的事故。第二次醉駕終身禁駕麼?答案是有可能的。希望以後再也不要有這類事故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