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頂替會不會出現在結果中?
現在基本上所有人都知道醉駕如果被查到就是違法犯罪的行為卻仍然有很多人這麼做了,甚至在馬上要被查處的時候為了自己不被處罰而招人代替自己成為當事人,那麼,醉駕頂替會不會出現在結果中?其實如果醉駕頂替是為了掩蓋事故的罪責肯定是會寫進判責的結果之中的。下面一起來看看具體的內容。
一、醉駕頂替會不會出現在結果中?
如果在司機醉駕的前提下頂替其成為受罰的對象也是要接受處罰的,所以其行為需要看情況是否出現在結果之中。
這裏有兩種情況: 1、首先看酒駕的人,是否構成危險駕駛罪或者交通肇事罪。如果是,那麼誰頂替的,頂包這個人就涉嫌包庇罪,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2、如果僅僅是酒後駕車的交通違法行為,則不構成犯罪。道路交通安全法、行政處罰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都沒有對包庇行為的規定,但是可以依照妨礙執行職務的行為給予治安處罰。實際操作中,一般給予警告。除非頂包的人主觀惡性大、態度惡劣,有嚴重影響正常執行公務行為,或者造成較嚴重的後果。
相關知識: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規定:
第九十一條 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並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綜上所述,如果説醉駕的人想要逃脱責任而讓其他無辜的人成為了代替自己受罰的對象就相當於是在犯法的基礎上還連帶着頂替者也構成了包庇的犯罪,這是會被記錄在追責結果之中並且共同受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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