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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教師醉駕應該怎麼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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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教師醉駕應該怎麼處罰

一、民辦教師醉駕應該怎麼處罰?

1、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的規定,醉酒駕駛機動車輛,吊銷駕照,5年內不得重新獲取駕照,經過判決後處以拘役,並處罰金;

2、酒駕駛營運機動車輛,吊銷駕照,10年內不得重新獲取駕照,終生不得駕駛營運車輛,經過判決後處以拘役,並處罰金。

3、駕處罰標準除了按醉駕的相關對定處罰外,恐怕職業都難保住,因為教師職業還有相應的管理(有違職業道德)規定(解聘、等)。

4、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由其單位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

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1、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屬於醉酒駕駛機動車,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

前款規定的“道路”“機動車”,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

2、醉酒駕駛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

(四)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

(五)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

(六)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後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三、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交通肇事罪】

1、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危險駕駛罪】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3、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二十二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其中,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綜上所述,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違反規定受到刑事處罰的,單位應當給予相應的降職、開除處分,醉駕被吊銷駕照的,5年內不能重新取得,醉駕營運車輛吊銷駕照的,10年內不能重新取得駕照,醉駕造成交通事故,情節惡劣的,應當判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醉駕逃逸的,應當判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