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的行政處罰是怎樣的
一、醉駕的行政處罰是怎樣的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規定:
1、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2、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3、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二、什麼情況下的醉駕可以免除處罰
因為自從《中華人民共和國修正案(八)》增設了危險駕駛罪,實踐中對於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法律適用存在較大爭議。而浙江、上海、江蘇出台了醉駕案件的最新規定,由此可歸納出以下六種類型屬於情節比較輕微:
1、挪動車位型:該類型的被告人駕駛車輛的目的並非在道路上行駛,而是為了挪動車位。被告人由他人駕車送回小區停車場,因他人未將車位泊好,被告人挪動車位剮擦別人車輛或碰撞上消防栓而案發;
2、救治病人型:該類型的被告人為送生病的家人去醫院急診或者趕去醫院陪同家人急診而醉駕;
3、睡覺休息型:該類型的被告人在行駛一段距離後主動放棄醉駕,靠邊停車睡覺;
4、隔時醉駕型:該類型的被告人飲酒後將車停放在飯店門口,間隔數小時或隔夜回飯店取車駕駛,但血液酒精含量仍達醉駕標準;
5、尚未駛出型:該類型被告人在道路上準備駕駛尚未駛出時即被查獲;
6、被醉駕追尾型:該類型的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較低,雖發生交通事故,但對方亦醉駕且負事故全部責任。
關於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罰,交通行政方面的處罰是必然的,這一般是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條的規定作出處罰。至於刑事方面的責任,自從出台了相應的司法解釋後,就不一定要承擔刑事責任了。因為此時要結合具體的情況,若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構成犯罪的,那往往不以危險駕駛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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